核心提示
昨日,市政府下发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通知。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我市将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的130%作为基本生活标准,对农村和城市特困人员进行救助供养。包括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并提供教育、住房、法律援助和司法等各方面救助。据了解,这是我市首次出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记者 朱娟娟 通讯员 王黎敏
救助对象 6种情形将被终止资格
我市将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存在以下6种情形之一的,将被终止资格:拥有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不含摩托车、残疾人专用代步车辆);拥有2套以上产权房屋;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合法资产及收入;申请前1年内或者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期间,购买高额价值(单品人民币2000元以上)收藏品;申请前1年内或者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期间,个人出资购买、新建住房或者非居住用房,或者装修住房并且装修支出超过人均金融资产标准的;法定义务人有赡养、抚养能力但未尽义务的,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此外,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海)人员养老保障、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困难老人养老服务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不再享受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各县(市、区)将根据特困人员实际状况,充分尊重其意愿,合理安排救助供养形式,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率到2020年将达到50%以上。
认定程序
向所在地乡镇(街道)申请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实行集中受理制度,每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公布后,随即启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年度审核,可与城乡低保年审同步进行。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县级民政部门对通过审批的对象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并实施救助,建立特困人员档案、经济状况核查档案。
救助标准
城乡一体每年调整一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构成。其中,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按城市低保标准的130%确定。对机构集中供养的,按20%的幅度提高救助供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原则上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其中:全自理的不低于10%,半护理的不低于25%,全护理的不低于40%。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实行城乡一体、县域范围内统一,每年调整一次。
救助内容
●提供基本生活保障:通过发放现金、实物等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并在日常生活用水、用电、用气和收看电视等方面给予费用减免等优惠。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办理丧葬事宜: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予以免除。
●提供教育救助:对在义务教育、中职、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实施免学费政策;对在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就学的特困人员,予以营养餐补助和生活费补助;对学前教育、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按规定给予教育救助。
●提供住房救助: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兜底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对符合规定的事项,相关司法部门应根据特困人员需要,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其他救助政策: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临时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