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猕猴“闯入”民宅5楼楼顶,扔东西、拉便便,还不忘卖萌。昨日上午,晋江梅岭派出所民警和动保工作人员到场折腾一个多小时,抓住猕猴,送往动物保护中心治疗饲养。
猕猴右臂有伤口
猕猴在屋顶嬉戏
在晋江梅岭街道桂山社区,庄先生在自家民宅5楼楼顶开辟了一块菜园子,搭起木架子,种植时蔬。前日下午3时多,菜园子来了一名稀客,是一只长手长脚的小猴子,它在木架子之间穿梭,蹦蹦跳跳,也不怕生,有时后肢抓住架子,前肢手指胡乱地搔着脑袋和耳朵,龇牙咧嘴,显得调皮又淘气,甚是可爱。
庄先生13岁的儿子见了很喜欢,提议养几天,买来香蕉递给猴子,它坐在凳子上,后肢抓住香蕉,前肢掰开,有滋有味地吃了起来。但猴子捣蛋的本性很快显露出来,将储藏间的物品翻了个遍,打翻杯子,扔掉游泳圈,还在阳台上拉便便。无奈,庄先生的母亲暂时锁上5楼阳台的门。
昨日上午7时,庄先生发现猴子右臂受伤了,便报警。梅岭派出所民警和动物保护协会工作人员先后赶到现场。这时,猴子显出紧张情绪,不理睬食物,还抓住线缆悬空,越爬越高,甚至跳到隔壁楼房,自个儿耍得欢。
随即,民警跟到隔壁民房,动保工作人员伺机给猴子打麻醉枪,但剂量小,它又跳回庄先生的家里,躲到房间里,最终被抓住。经检查,这是一只母猕猴,估计半岁大,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但它的胸口有被勒过的痕迹。同时,猕猴手臂上有约2厘米长的伤口,动保工作人员给它涂上药膏,暂时放在野生动物保护中心治疗饲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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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此外,《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 张瑞珏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