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法院一审判决:母亲获得4/6份额
父亲蔡某过世,留下220平方米的宅基地上建造的一层180平方米的房屋。因土地、房产分割问题产生纠纷,母亲陈某将两个儿子告上法庭,请求依法继承分割。大儿子以集体申请宅基地和代写的《分家协议》提出异议。(通讯员黄东来 记者吴水保 黄祖祥)
昨日,晋江法院法官介绍,经一审判决,原告陈某获得诉争的土地及地上建筑4/6份额,被告蔡某一、蔡某二分别获得1/6份额。
案情简介
母子诉争房产
原告陈某和丈夫蔡某于1977年生育长子蔡某一、1979年生育次子蔡某二。蔡某于2014年去世,生前在村分配的宅基地上出资建造了一层房屋(土地面积为22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80平方米)。
陈某认为,该土地及房屋属于其丈夫的遗产,如今她和两个儿子因土地、房产分割问题产生纠纷,请求法院依法继承分割,她自己应分割取得其中一半,余下部分由自己与两个儿子均分。
被告蔡某一认为,他家的土地及房屋虽然登记在父亲名下,但是这土地当时是以家庭四名成员的名义向村集体申请的,并非全部属于其父亲个人所有。而且,根据其父亲过世前留下一份由叔叔代写的《分家协议》,他应该享有案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1/2。被告蔡某二对自己母亲主张的事实没有异议,请法院依法裁判。
争议焦点1
本案遗产范围
晋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蔡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两人于1977年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本案诉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是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且均办理了相关产权登记,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有权享有诉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一半的权益,其余一半的权益属于蔡某生前遗留,纳入本案遗产范围。
被告蔡某一主张本案诉争土地及房屋系四人申请所得,但该土地及房屋权属均登记在蔡某名下,并无体现其他共有权人,蔡某一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争议焦点2
确定继承份额
晋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蔡某一提供的《分家协议》属代书遗嘱,根据法律规定,该《分家协议》上并无代书人、见证人签名确认,无法确认该代书遗嘱是蔡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系无效遗嘱,不能产生依遗嘱处分遗产的法律效力。据此,法院认定蔡某生前未留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综上,原告陈某作为蔡某的配偶、两被告作为蔡某之子,均为蔡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原、被告均可分得蔡某遗产部分(上述中法院认定的该诉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一半权益)的1/3。最终,法院判决原告陈某享有诉争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所有权4/6的份额,被告蔡某一、蔡某二各享有1/6的份额。
法官点评
代书遗嘱须注意三要点
如何认定上述《分家协议》的效力,是案件审理的一个主要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由此可见,在我国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优先于法定继承。本案中的《分家协议》,系由他人代为书写,法律称之为“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发生法律效力需要满足三个条件:1.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见证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2.代书遗嘱必须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可为代书人;3.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时间。
本案中,被告蔡某一提供的《分家协议》上并无代书人、见证人签名确认,无法确认该代书遗嘱为被继承人蔡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系无效遗嘱,不能产生依遗嘱处分遗产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