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4月起严查房地产中介哄抬房价等六类违规行为

泉州晚报

泉州市住建局近日下发通知,为规范房地产中介行为,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本月起,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检查与治理。

根据通知,此次专项检查与治理对象包括两类:一类是接受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承担商品房销售代理、营销策划活动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一类是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中介机构。

根据工作安排,全市房地产中介机构应于4月10日前填写《房地产中介机构经营行为自查表》并报送至房地产主管部门,主动落实整改措施,及时纠正已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自查不认真、整改不到位或顶风违法违规的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地产主管部门将坚持严查严打,并向社会曝光。4月11日—20日,市、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全面巡查,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对辖区房地产中介机构经营行为进行检查和治理。对顶风作案、屡查屡犯的中介机构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曝光反面案例,树立正面典型,形成奖优罚劣的舆论导向。

检查内容包括六类

(一)是否存在违规信息发布行为。

主要检查:对外发布虚假房源和不实价格信息诱骗消费者;在提供居间服务时,隐瞒已知悉的房屋瑕疵、抵押、查封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促成交易后,未在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各类渠道上撤除;对委托人已取消委托的房屋,未在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各类渠道上撤除。

(二)是否存在违规业务承接行为。

主要检查:未与委托人签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销售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期房、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通过网签系统签订中介服务合同、交易合同。

(三)是否存在违规金融税费行为。

主要检查:违规向买卖双方提供首付贷、众筹、担保等产品和服务;违规向买卖双方推荐关联企业或其他企业提供不符合法律法规及金融政策的金融产品;帮助或唆使交易当事人伪造虚假证明,骗取税收优惠;诱导、唆使、协助交易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低报成交价格。

(四)是否存在侵犯客户权益行为。

主要检查:存量房交易合同未实行网签;限制委托人自主选择金融机构提供住房贷款服务,或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捆绑消费;侵占或挪用交易资金;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信息;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出房屋赚取差价。

(五)是否存在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主要检查:散布房价预期暴涨、房贷政策缩紧等谣言,制造市场恐慌;囤积房源、哄抬房价;销售异地住房以及跨区域组织开展购房“团购”;为争抢房源,向购房人允诺高价出售,或者联手购房人抬高房价;炒作学区房、江景房等房源概念。

(六)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包括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中介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

(记者谢曦)

[责任编辑:林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