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洛江三村民高压线下种树 被判砍掉自己种植的桉树

泉州晚报

快速生长的桉树,越来越逼近“头顶”的高压线,危及线路安全,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昨日,记者了解到,经洛江法院一审判决,洛江三村民必须砍掉自己种植的桉树。

据悉,通过法院判决确认村民得自行砍掉所种植的高杆植物,在我省系首例。

速生林逼近高压线,存在诸多隐患

速生林逼近高压线,存在诸多隐患。

案情

速生林危及线路安全 供电公司状告村民

记者通过其中一份判决书,了解到该案的始末。

提起诉讼的是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泉州供电公司(以下简称泉州供电公司),被告是王某山,家住洛江区河市镇坛顶村。

去年11月份,泉州供电公司将王某山起诉到洛江法院。

供电公司起诉称,2011年1月28日,经国家电网公司批准,由泉州供电公司(原名福建省电力公司泉州电业局)委托吉林省送变电工程公司建设220KV大城I、II电力线路工程(原工程名称泉州城东至惠安开断、城东侧改接进大园变220千伏线路工程),并办理相关工程建设补偿承包事宜。2013年12月,该工程竣工,并于当月26日投入运行,由泉州供电公司负责管理。

去年3月,供电公司工作人员发现该高压线路#43杆塔周围及#43至#44杆塔间线路通道走廊内有王某山等村民种植的速生林,危及上方高压线线路运行安全。

据悉,当年9月26日,供电公司向王某山发出律师函,要求他砍伐速生林,但遭到拒绝。供电公司认为,王某山的行为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运行和公共安全,侵犯了供电公司的合法权益,为此,供电公司将他告上法庭,要求判令他砍掉自己种植的速生林,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被告

种树木是自己的权利

庭审中,王某山辩称,种何种植物是他自己的权利,供电公司无权阻挡。如果说不能种植东西,事先要进行宣传广告,不能等到树木种植后才要求他砍掉。这是供电公司侵犯他的权利,而不是他侵犯供电公司的权利。

王某山还表示,供电公司若要求他砍伐,则要赔相关经济损失。

法院

线路在前种植在后

那么,涉案的线路基建时,供电公司是否给予相关补偿?王某山种植的高杆植物,是在线路基建之后还是线路之前?这些成了庭审的关键点。

经过审理,法院查实,当初,吉林省送变电工程公司分别与洛江区经济贸易局、洛江区河市镇人民政府签订补助(补偿)协议书,于2012年11月9日支付洛江区经济贸易局15万元,于2014年4月8日支付洛江区河市镇人民政府20万元,作为其支持洛江区发展建设及涉及线路塔基、立塔、架线等征地、青赔补偿。2013年,该线路竣工投入运行后,泉州供电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在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

2014年间,王某山在该线路I、II电力线路#43至#44杆塔间通道内的承包地上种植桉树。

法官现场勘察,王某山种植的桉树顶端与涉案的电力线路导线相距较近,且桉树生长速度较快,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王某山必须自行砍掉涉案高压线线路区域内的树木。

记者了解到,与王某山同村的两名村民,也另案被判决必须砍掉自行种植的树木。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 不得种植高杆植物

违者须砍伐 还得不到赔偿

法官表示,我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联合颁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杆植物;电力企业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物恢复费等任何费用。王某山辩称若泉州供电公司要求他砍伐林木,则要赔偿其经济损失,与法律法规相悖,法院不予采纳。(记者 黄墩良)

高压线下种高杆植物隐患多

对于此案,泉州供电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高压线下种植高杆植物安全隐患特别多,很容易引发火灾、触电等安全事故。

近日,在该负责人的带路下,记者到涉案高压线路的山头探访。只见高压线下,速生林在电线下方生长,有的距高压线已经很近了。速生林所处的地块,立着相关的警示牌。

“这种桉树,一年可长几米高,简直可以用疯长来形容。”该负责人指着速生林告诉记者,速生林在高压线下长得那么快,很容易引发安全事故,“如火灾,引发线路跳闸导致大面积停电事故,甚至造成人员伤亡事故。”该负责人提醒,村民切勿在高压线路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高杆植物,以免给自己和他人留下隐患。 (记者 黄墩良)

[责任编辑:林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