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潘贤敦立案侦查 日前,经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泉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副主任潘贤敦(正科级)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