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回应重庆14岁“童养媳”四大焦点:无法认定强奸

华西都市报

5月4日,马泮艳到双龙派出所报案,控告陈学生在自己未成年时强行发生性关系,强奸幼女;大伯马正松、姑父罗元道拐卖幼女;双龙派出所与办结婚证的工作人员渎职。

6月4日,马泮艳与陈学生经法院调解离婚,马泮艳与陈学生所生儿女由陈学生抚养。

“可是我总觉得还没有结束,要不到一个说法,我完全做不到重新开始。”马泮艳想要的说法,是承认她伯父马正松对她的遗弃和拐卖,还有法律上的“前夫”陈学生对她强奸的事实,“我想要的,是这些伤害过我的人对我的一句道歉。”官方回应四大焦点:不能认定其被拐卖

2月24日,中共巫山县委宣传部在由其主管的网站巫山网上发布了《巫山县政府新闻发言人就马泮艳相关情况答记者问》(下文简称《情况说明》),其中提到,在获悉马泮艳的不幸经历后,巫山县委县政府责成县纪委、县政法委、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民政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对马泮艳反映的问题进行全面调查。

2月25日,记者联系上巫山县委宣传部,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就马泮艳的情况,均以已发布的情况说明为准,暂时不做其他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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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9日,广东,马泮艳在出租屋内做饭。

焦点

1

马泮艳伯父马正松不涉嫌拐卖妇女儿童和遗弃罪

《情况说明》提到,1997年马泮艳由其伯父马正松代养时,马正松家庭也特别贫困,作为全家唯一的劳动力,需供养自己的母亲、患有精神病的妻子、自家的两个孩子和马泮艳三姐妹共8口人。

2001年,马泮艳的姑父罗元道见马正松家庭确实困难,在征得时年13岁的马泮艳同意后,于当年2月10日,和马正松、马正英(马泮艳姑妈)等人一起,将马泮艳送往陈学生家。

马正松主观上未以牟利为目的,客观上没有出卖行为,不能认定马正松涉嫌拐卖妇女儿童。同时,马正松对马泮艳姐妹无法定抚养义务,不符合遗弃罪的犯罪主体,不涉嫌遗弃罪。

焦点

2

陈学生及其弟弟陈学龙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涉嫌强奸罪

马泮艳称被陈学生强奸,自己当时是未成年人,且违背本人意愿。调查结果显示,2001年2月,陈学生、马泮艳、罗燕(马泮艳表姐)和同村村民等结伴前往福建晋江务工。由于时间久远,已无法提取到相关物证和生物检材。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陈学生涉嫌强奸罪。

依据法律规定,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女方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罪。经调查确认,马泮艳女儿在2002年10月26日(农历9月21日)出生。根据医学专家意见,马泮艳第一次产女的受孕时间在2002年1月至3月期间。马泮艳户籍资料显示,2002年1月24日满14周岁。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陈学生在马泮艳未满14岁时与其发生过性关系。

马泮艳称曾多次被陈学生弟弟陈学龙强奸,不知其儿子的生父是谁。经公安机关调查,陈学龙否认与马泮艳发生过性关系。经DNA鉴定,马泮艳的子女DNA均与马泮艳和陈学生符合双亲遗传关系。现有证据无法认定陈学龙强奸过马泮艳。

焦点

3

违规办理结婚登记的工作人员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对于马泮艳的“被结婚”,《情况说明》提到,经巫山县纪委、县民政局调查,2007年10月,陈学生与马泮艳到双龙镇民政办办理结婚登记,民政办工作人员刘忠辉在进行资格审查时,发现马泮艳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在《情况说明》中,为马泮艳办理婚姻登记的刘忠辉称,当时陈学生、马泮艳提出急于外出务工,子女急于上户口上学,刘忠辉便同意将二人的结婚登记申请资料留在民政办,待马泮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后再办理结婚登记。

2008年1月25日,刘忠辉在马泮艳、陈学生没有在场、没有签字、未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情况下,为陈、马二人办理了婚姻登记。对此,巫山县纪委已于2016年8月8日给予刘忠辉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焦点4 不能证实2001年马泮艳报过警也不能证实民警不作为

事实上,诉讼时效一直是本案中存在一个重要情节。

马泮艳称,2001年4月在其二姑父、姑妈的陪同下,到双龙派出所报案,诉陈学生强奸,并到双龙卫生院进行了生理检查,双龙镇派出所警察未予重视而未立案。有法律人士表示,这属于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追诉时效延长”的情形,即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司法机关应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对此,《情况说明》做出回应称,经巫山县检察院调查,马泮艳、马正英二人均不能辨认出马泮艳所述的接警民警,且双龙派出所也无报案书证,时任民警均证实未接到报警。通过对时任双龙卫生院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询问,并查找当时接诊记录,均无法证实该卫生院曾为马泮艳做过生理检查。巫山县检察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相互印证,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实2001年马泮艳到双龙派出所报过警,也不能证实双龙派出所民警不作为。

回应

伯父马正松的亲属:

“无奈之举,现在没什么好沟通的”

记者了解到,目前,陈学生在福建打工,记者打通他的电话之后,他以打错了为由匆匆挂断,而马泮艳的伯父马正松的电话,则由其亲属接听。

记者:马泮艳所反映的情况都是属实的吗?

马正松亲属:具体的情况我们没什么好说的,政府部门那里都有,你们可以去问他们。

记者:马泮艳住在伯父家时,生活情况怎样?

马正松亲属:当时农村很穷,(马正松)那时候也差不多50多岁了,靠着他一个人种田养活一大家子人,生活肯定艰难。农村的孩子,做点农活什么的,也是很普遍的。

记者:这里的“普遍”,也包括把孩子代养在别人家里?

马正松亲属:这边只能说没有义务责任去抚养她,但那么艰难的情况下,还养了她三四年,确实是养不活了,才代养在别人家。

记者:马泮艳也说了,希望得到你们一句道歉,你们会道歉吗?

马正松亲属:没有什么想去沟通的,马正松现在快70岁了,这几年为了这件事伤透了心,身体也很差了。

专家观点:“这是个悲剧,但不宜追究刑责”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坦言,这是个悲剧,但是由于案件的时间久远,基本上已过追诉时效且取证困难,不宜追究刑事责任。

另一方面,马泮艳为自己讨个公道也是无可厚非的,她应该获得道义的支持和社会的同情帮助。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杜江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