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秋季泉州小学招生工作意见出炉 控制学校班生规模

泉州晚报[责任编辑:林春婷]

坚持“划片招生,就近入学”原则

日前,2017年秋季中心市区小学、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同时出炉,对中心市区(指鲤城区、丰泽区)小学、幼儿园招生时间、招生对象、招生办法等作出明确规定,严禁超大规模招生,不出现大班额,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借读费”、“捐资助学费”、“赞助费”等。

2017年秋季泉州小学招生工作意见出炉 控制学校班生规模

小学生学习生活丰富多彩。图为丰泽区第三实小的孩子们吹奏陶笛。 (林劲峰 摄)

据介绍,意见体现了“两个坚持,四个变化”的特点。今年招生政策坚持《义务教育法》“划片招生,就近入学”原则,坚持历年招生好做法“三统一”“ 五公开”。“三统一”,即统一公布小学、幼儿园服务区域、招生程序和时间,统一小学招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条件,统一民办幼儿园招生资格;“五公开”,即要向社会公开招生时间、招生计划、招生服务区域范围、招生办法和招生结果。

值得注意的是,中心市区小学招生工作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变化:

1.入读中心市区公办小学的条件为“两证”均需达一年及以上。具体指提供父母一方实际在该区域内居住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居住证(暂住证)(办理时间截止为2016年9月1日前)、务工证(在该区与企业签订的工作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合法有效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且目前仍在该区务工、经商)(办理时间截止为2016年9月1日前)。

2.对香港、澳门、台湾、华侨和外籍适龄儿童的入学作出规定。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侨乡特点,延续这几年招生实行港、澳、台、华侨子女入学的优待政策,对这部分人入学作出规定。

3.明确规定要“严格控制学校班生规模,一年级不出现大班额(每班生额超55人)现象”。

此外,今秋中心市区幼儿园招生工作的变化体现在突出加强对集体办和民办园招生工作的指导和督促。鲤城区、丰泽区教育局应在公布招生工作意见的同时,通过本区教育信息网及新闻媒体等形式公布辖区内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收费情况公示,公示内容应与实际收费一致,为辖区内的适龄幼儿(含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服务和便利,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记者陈丽萍 陈士奇 通讯员曾志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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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对象

户籍关系在鲤城区、丰泽区及暂住在市区符合政策要求的年满6周岁(2011年8月31日前出生未入学)的适龄儿童。中心市区公办小学实行划片招生,优先招收片区内户籍适龄儿童(一年级招收的学生户籍迁入截止时间为当年的3月1日前)。具体招生对象及报名条件由各区教育局自行规定,市直小学由市教育局规定。

日前出台的《泉州市教育局关于2017年秋季中心市区小学招生工作的意见》提出,鲤城区、丰泽区教育局要根据本招生工作意见,从本区教育实际出发,制定具体的招生办法并于4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今年继续坚持“划片招生,就近入学”原则,组织所划定的招生片区内户籍的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免试入学。

《意见》要求,严格控制学校班生规模,原则上一年级新生每班班生额45人,不出现大班额现象,不得招收不足入学年龄的儿童入学;继续落实省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军人子女就读市区小学的有关照顾政策;普通小学应优先接受片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入学,特别要做好轻度智障儿童的随班就读工作,不得歧视或拒收。

根据《意见》,鲤城区、丰泽区教育局应统筹安排公办小学接受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并公布相关小学名单。各区小学要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安排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坚持以居住地(暂住地)就近入学的原则,若申请登记入学人数超出本校的招生计划,应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到其他学校就读。

今年的招生工作意见对香港、澳门、台湾、华侨和外籍适龄儿童的入学作出规定。

1.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适龄儿童申请在中心市区入学,其父亲(母亲)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由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其父亲(母亲)房产所在地或居住地统筹安排入学;其父亲(母亲)为中心市区户籍的,由其父亲(母亲)户籍地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适龄儿童申请在中心市区入学,其父亲和母亲均非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且均非中心市区户籍的,申请就读公办学校,应满足父亲(母亲)在泉居住(暂住)及务工年限满1年(含1年)以上的条件。

2.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学生因家长在泉购房置业或工作需随父亲(母亲)在泉生活而要求在中心市区就读小学的,依据相关文件要求,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到居住地所属片区内小学就读。

3.华侨、外籍学生申请在中心市区就读小学的,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外国学生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到居住地所属片区内小学就读。

《意见》提出,各区教育局、各小学应于招生期间设置专门的办事窗口,并公布咨询电话;严格招生纪律,维护教育公平,对违反招生纪律的人员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利用招生欺诈敛财的违法行为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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