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新《关于加强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出台

泉州晚报

为全面提升物业管理水平,进一步优化人居环境,近日,泉州《关于加强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泉政〔2017〕1号)出台,原《关于加强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泉政〔2012〕2 号)废止。与5年前的文件相比,新《意见》结合当前泉州实际情况,调整、新增部分内容,使得各部门职责更加明确,有力促进泉州物业服务行业的发展。

为适应新情况

文件进行调整

新《意见》分为六大模块,分别为建立明晰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建立三级物业管理协调体系、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中相关主体行为、加强物业服务队伍管理、引导和扶持物业服务行业发展、强化组织实施。

“随着泉州物业行业的发展,新情况也不断出现,因此,新《意见》在原来的基础上做了一些调整和补充。”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后在泉州物业管理活动中,各级各有关单位须以此为据,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

电梯未依规管理

由质监部门查处

“新《意见》在‘建立明晰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模块做了调整。物业管理活动中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公安部门、消防部门、交警部门、工商部门、环保部门等多个单位。”上述负责人分析道,新《意见》针对电梯管理新增了部分内容,明确“未及时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渗水、漏水、积水的”行为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查处。

电梯设施方面,他介绍,新《意见》新增了9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查处的管理事项,如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作业的;电梯使用单位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将电梯维护保养业务转包或分包的;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未张贴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和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未及时组织救援,导致乘客被滞留在电梯轿厢内1小时以上2小时以下的;未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技术鉴定即移装电梯的;移装使用已报废或者经鉴定不合格且通过改造、维修仍无法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电梯的等行为。

优化市场环境

强化行业自律

上述负责人介绍,为确保物业前期招投标工作更为公开、公平、公正,新《意见》要求,进一步优化物业服务市场环境,要培养健康的物业服务市场,依托行业协会,强化行业自律管理,建立物业服务招投标有形市场,规范物业项目接管和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政府投资或控股建设项目的前期物业招投标均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

同时,继续发挥品牌企业带动效应,依托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平台,积极引入资质高、信誉好、服务质量优的大型品牌物业服务企业入驻,推动全市物业服务水平的逐步提升。抓好以动态考核为主的行业管理,严格市场准入,逐步尝试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完善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对物业服务企业违规行为及时记入信用档案,并适时向社会公布,逐步形成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和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记者 陈灵)

[责任编辑:林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