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拟将行政拘留执行年龄从16周岁降至14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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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降低行拘年龄不如提高行拘标准

在《新京报》报道中,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叶竹盛指出,根据不少统计数据,当前中国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愈发严重,这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亟待有效的治理措施。但是从多方面来看,降低行政拘留的适用年龄并非不是一个好的办法,甚至可能带来负面的效果,加剧未成年人犯罪的现象。

首先是未成年人的心理特性问题,许多研究已经表明,以强制性的惩罚将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隔绝起来,并不利于“改造”未成年人,反而可能导致他们重返社会后,无法适应正常社会的价值观,重新走上歧途。

根据一些统计数据,中国的未成年人重犯率要低于一般罪犯的重犯率,但是这并不代表以关押的方式惩罚未成年人就是一种有效率的做法。成年罪犯重犯一般是因为受惩罚后,谋生困难或是无法维持正常生活,被排挤在原有的社会秩序外,因而再次犯罪;但是未成年犯却大多因为遭受关押后,价值观上丧失获得矫正的机会,是心理和价值观上的边缘化导致他们重犯。

在以往讨论未满14周岁的恶性暴力罪犯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时,我倾向于支持有条件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原因是通过惩罚一些极端恶性的未成年罪犯,让一些心智早熟的未成年人打消“反正不需要坐牢”的错误认知,以此避免一些恶性案件爆发,因此惩罚恶性犯罪未成年人的刑罚目的主要在于威慑。按照这几年同类案件高发的形势,此时刑罚的威慑功能应该优先于改造功能。

但是治安管理处罚的对象都是相对轻微的违法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的严重程度。轻微违法与恶性暴力犯罪相比,绝非同等性质的行为。一个搞点小破坏的孩子和一个大打出手的孩子相比,前者显然没什么恶性,无需不需要动用国家强制力。

更重要的是,从治安管理处罚制度的实践情况来看,目前也不宜适用于低龄的未成年人。十几岁的未成年人恰处于性格的高度叛逆期,有道理的事情尚且爱听不听,对于没道理的事情更是极力抗拒。目前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维稳,在于“摆平”,公正性和清晰性非常弱。很多时候,有关方面会以治安拘留作为威慑手段,逼迫纠纷各方妥协;甚至会拘留一方以平息另一方的情绪。这对于正处于叛逆期的孩子而言,无疑会引发强烈反应。

因此,如果按照目前的治安管理处罚制度的实践,很多正处于叛逆期的未成年人可能会因为遭受这样的治安处罚,而产生极端的逆反甚至报复心理,对社会的权威产生歪曲认识,从而走向更严重的犯罪行为。

徒法不足以自行,对于一种可能限制人身自由长达二十天的权力来说,应受到更严格的限制。只是修订一部法律远远不足以达到这个目标,更重要的是根本上改造治安管理处罚制度,让它真正成为一个说理的制度。实际上,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途径正在于说理。如果每一个家庭都是讲理的,如果每一所学校都是讲理的,如果社会和国家都讲理,很多未成年人也就不会走上违法道路了。

降低行拘年龄能有效惩戒霸凌

而法律工作者王山平在《新京报》发表的文章则支持降低行拘年龄。他指出,目前的“征求意见稿”,并不是正式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草案,而是公安机关作为主管部门提出来的“意见稿”,所以,它更能体现公安机关在日常执法过程中遭遇的执法“难点”。

众所周知,这几年校园暴力、未成年霸凌的问题,屡屡借着极端事件的视频进入舆论中心,刺痛社会。校园霸凌问题有很多诱发因素,有效法律制裁手段的缺乏是一个重要原因。以说服、劝导为主的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对个别“小霸王”无济于事。所以,之前屡屡有人提出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这次公安部提出的“降低行政拘留执行年龄”也是一个同构的问题。

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是,不满14周岁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不是不用承担治安处罚责任,只不过是,不执行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留,这让法律过于“柔软”。《治安管理处罚法》虽然规定了训诫、警告、罚款以及行政拘留等多种处罚手段,但是,客观地说,拘留是最具有震慑力的处罚手段。

行政拘留一般是5到15日,这段时间里剥夺一个人的人身自由,足以促进其悔过,帮助其改过自新、认识到自己之前违法行为的严重性。而训诫、警告等其他“处罚手段”,与老师的“批评”很难说有多大的区别,只执行这种“处罚”,不利未成年人的行政违法者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会将违法的霸凌伤害行为等同于普通的“违反校纪”。

其次,降低行政拘留的执行年龄,有利于与刑法衔接,构成“罪罚相当”、宽严相济的处罚体系,给予“小霸王们”足够的人生警示。

《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主要有3档:14周岁以下,绝对不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仅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重罪,承担刑事责任;16周岁以上的,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这就造成一个问题,对于那些已经满14周岁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要他们的违法还没有达到涉及“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等重罪之前,就不能采取任何的刑事强制措施;甚至连执行5到15天行政拘留都不能;但等到真的达到了,已然大错酿成。显然,从行政拘留到“刑事重罪”之间缺乏必要的过渡,也缺乏一个中间性质的处罚手段及时教育、挽救未成年人。

第三,随着中国人生活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成熟年龄大大提前了,特别是因为电视、网络等现代化传媒的发达,如今的未成年人很早就对基本的是非对错、生命的可贵、财产权的边界有基本认识。2005年颁布的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要跟上时代,是对于愈演愈烈的霸凌问题,应该有灵活的应对措施,不能死守16周岁以下一律不执行行政拘留的规定,这可能不是在真正的“保护”未成年人,而是形成纵容的实际效果。当然,如果真的要对16周岁以下未成人执行行政拘留,还应辅以更完善的程序措施。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节选:

第十一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对违反治安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违法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二)七十周岁以上的,但是二年内曾因违反治安管理受过行政拘留处罚或者曾受过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