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东石微信群两女网友吵架 朋友圈骂人闹上法庭

东南网

朋友圈骂人是否侵权,看晋江法院怎么判。16年12月28日,晋江法院一审判决东石镇蔡某与叶某名誉权纠纷一案,分别驳回蔡某、叶某告对方名誉侵权的诉讼请求。

据悉,蔡某与叶某均是某慈善微信群的成员,2016年8月份,叶某以“太阳花”微信名在该微信群发广告,蔡某以“紫水晶”的微信名在群内予以制止,双方因此发生争执。而后叶某在“太阳花”的朋友圈上使用“有病”、“艾滋病”、“疯狗”、“变态女人”等词对“紫水晶”进行人身攻击,且言明“点赞500个我就撤掉”。蔡某看到后以“果果”的微信名在“太阳花”的朋友圈上回复“紫水晶是我……全世界有谁比你变态?你就是艾滋病患者”。

随后,蔡某对叶某在朋友圈公然侮辱的行为提起名誉权诉讼,请求判令叶某立即删除朋友圈,并登报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叶某收到蔡某的起诉书后,也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要求蔡某应就起诉行为及在朋友圈上的行为道歉。

晋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叶某在微信朋友圈的言论具有侮辱性,且言明“点赞500个我就撤掉”,行为恶劣,但该言论系针对“紫水晶”,目标指向性并不明确,其行为造成的影响范围较小,且未造成对方社会评价的降低,故其主张不予采纳,依法驳回蔡某的诉讼请求。对于叶某的反诉,晋江法院审理认为蔡某的起诉行为,是一种理智的、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权益的表现,该行为亦不构成对叶某名誉权侵犯,依法判决驳回叶某的反诉请求。

那么朋友圈骂人是否侵权?2016年6月14日,晋江法院还审理了另一起相似案件。

李某与吴某两人均在石狮从事布料及服装的生意,2014年两人之间有生意往来,而后两人因账目结算产生分歧。2016年1月份,被告吴某在向原告李某催讨货款无果的情况下,使用“恐怖分子”、“骗子”、“招摇撞骗”等词语在微信朋友圈中指名道姓辱骂原告,并在信息中张贴原告的照片、身份证件以及原告公司的证件。原告李某对被告在微信朋友圈公然辱骂行为,提起诉讼。被告辩称,发布信息是为了督促原告还钱,原告拖欠自己货款,且经多次催讨,在有钱偿情况下原告一直故意拖延不还,导致自己资金链出现严重问题,自己是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才发布信息的,而且发布的信息是事实情况,没有侵犯原告的名誉权。

最终,晋江法院一审判决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名誉权纠纷一案,判决被告吴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原告损失3000元。

晋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拥有法定的言论自由,但该自由应以不影响他人,不对他人正当利益有所侵犯为前提,被告在没有司法机关认定的情况下,在微信朋友圈使用“诈骗”、“欺诈”等文字发布针对原告的辱骂信息,且张贴出原告的个人身份信息及公司地址信息,指向明确、具体,这些文字足以使其他阅读人对原告的信用作出负面评价,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故依法判决被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记者 陈玉玲 通讯员 尤燕玲 黄金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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