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泉州市在全省率先启动实施晋江洛阳江上下游流域补偿机制,打造了山区和沿海携手保护水资源的成功范例。近日,市政府在原规定基础上,修订出台《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对资金开支使用范围、按因素切块资金分配办法进行适当修改,使资金管理使用更加科学合理。
构建县域内和县际间协商平台
“此次《规定》的修订最大的亮点,就是鼓励支持各县(市、区)在县域内和县际之间进一步构建协商平台和机制,实施资金补助、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多元化生态补偿,并明确流域补偿资金将对全市范围内实施的多元化生态补偿项目进行补助支持。”据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修订《规定》,流域保护补偿专项资金中按因素切块资金与按项目形式补助资金仍保持4∶6不变,所作的调整主要体现在资金开支使用范围、按因素切块资金分配办法上。
资金筹集方面,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专项资金计划每年筹集3亿元,由下游受益县(市、区)按用水量比例合理分摊。而资金开支范围方面,除了其中的2亿元用于两江上游地区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0.8亿元用于扶贫开发工作之外,《规定》还明确了0.15亿元用于两江上游地区水土流失治理工作,0.05亿元用于省属国有林场经营运转。
扩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为了体现办大事、要事的精神,《规定》还扩大了资金使用范围。”该负责人介绍,一个是按因素切块资金部分,资金使用范围从原来的4个方面扩展到了12个方面,包括饮用水源保护、城乡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委托第三方统一管理运维的乡镇(农村)小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维、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重点小流域整治、企业环保搬迁改造、生态修复、造林防护、县域内和县际之间建立实施的生态补偿项目、上级人民政府(部门)下达的水环境整治任务、各级环保督察查出需整改的水环境整治项目以及跨区域的水环境整治项目。
另一个是按项目形式补助资金部分,补助范围在原来基础上,增加了全市域实施的多元化生态补偿项目,以及上级人民政府(部门)下达的水环境整治任务、各级环保督察查出需整改的水环境整治项目和跨区域的水环境整治项目。
生态文明示范区创建“以奖代补”
“十三五”期间,泉州市转入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市建设。《规定》对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区)、乡镇、村的补助标准进行了相应的修改。生态文明示范区创建类型项目实施“以奖代补”,除国家、省给予的奖励补助外,获得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区)命名的县(市、区),给予奖励补助100万元;获得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命名的乡镇,给予奖励补助30万元;获得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命名的村庄,给予奖励补助5万元。(记者 谢曦 通讯员 孙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