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检验不合格,整改期间继续使用遭行政处罚,德化一公司将德化质监局告上南安市人民法院,结果败诉。近日,判决已生效。
2016年2月,德化质监局在进行特种设备检查时发现,德化某热工有限公司使用的一部载货电梯,于2015年11月26日被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所认定为“不合格”,于是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该公司停止使用,限期整改。
2016年4月6日,执法人员再次前往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没有整改,电梯还在使用,遂依法进行查封并进行立案调查。查封期间,电梯使用业主不但没有停用电梯进行整改,反而继续使用电梯,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4月13日,德化质监局、安监局、公安局等部门再次前往,监管部门只得依法进行第二次查封。
当年7月,德化质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电梯的违法行为处罚款3万元,对其擅自动用被查封的电梯设备的行为处罚款5万元,两项合计处以罚款8万元。
该公司认为,他们使用的电梯在检验时,第一年度检验合格有效期尚未届满,质监局以不合格电梯为由处以罚款,缺乏依据。同时,该公司还称自己没有私拆封条电梯等事由,于2016年7月27日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质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6年11月11日,南安市人民法院组成的合议庭前往德化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德化质监局有权依法在辖区内特种设备实施监督管理并作出行政处罚的职权,作为电梯使用单位,该公司的电梯经检验不合格,不仅没予以整改,反而擅自继续使用,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德化质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罚幅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驳回该公司的请求。(记者宋海林通讯员王碧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