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乱排污 老板被判刑
晋江的这起判例入选最高法院发布的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因所在企业违法乱排污,晋江市一加工厂老板被依法判刑。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新的“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发布了8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晋江市法院一审判决、泉州市中院二审裁定的这起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污染环境案入选,同时该案也是福建省唯一入选的典型案例。
2013年10月以来,被告人阳某平伙同刘某清,在未按规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建设配套水污染防治等环保设施的情况下,在晋江市陈埭镇坊脚村雇佣工人从事鞋模加工。其间,其所在企业所产生的废水未经过处理,通过连接围堰的管道排至村庄排水渠。
2015年11月18日,晋江市环保局会同晋江市公安局对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执法部门查明,该加工厂总外排口废水中重金属为镍、铬、铜、锌,浓度分别是规定排放标准的23199倍、4.76倍、35倍、25.4倍。
阳某平、刘某清随后被依法刑事拘留、审查起诉。
日前,晋江市人民法院、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先后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为被告人阳某平伙同刘某清在鞋模加工时,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废水,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据此,两级法院以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清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依法判处被告人阳某平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同时,由于该加工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等环保手续非法排放水污染物,环保部门依法对阳某平给予罚款31万元并责令停止生产的行政处罚。 (记者陈祥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