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城乡居民保 基础养老金上调
平均标准提高至118.65元 82.76万名老人受益
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发文要求,自2016年7月1日起,将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保”)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15元,由每人每月85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00元。记者近日从泉州市人社局城乡居民保中心获悉,我市已将提高后的城乡居民养老金全部足额社会化发放到位,全面完成提标发放任务,共惠及全市82.76万名60周岁以上老年城乡居民。
实施城乡居民保7年多来,泉州市、县两级财政已累计投入26.75亿元,各县(市、区)先后共上调基础养老金标准48次。此次提标后,全市平均标准达118.65元,位居全省前列,分别高于国家、省定标准48.65元和18.65元,较2011年增加55.50元,增幅达87.89%。其中,石狮成为全市城乡居民保基础养老金标准水平最高的地区,达到155元。全市各地还先后30次上调被征地(海)人员养老保障金标准,目前人均待遇水平达180.05元。
近年来,我市通过增强参保群众的获得感来提高群众的参保积极性,城乡居民保的参保率、缴费率也持续提高。截至上月23日,全市已有364.43万人参保、267.52万人缴费,参保率、缴费率分别达99.17%和96.15%,均居全省各设区市首位。城乡居民保经办机构通过合作金融机构在行政村设置金融服务便民点(社区银行、金融便利店),参保人员足不出村即可缴纳保费、领取待遇和咨询政策。不仅如此,我市还率先在全省启动村级信息化经办平台建设试点,实现村级经办、乡镇复核、县级审批和省市监管的五级业务联网经办;参保人员通过“福建居民养老保险”微信公众号可查询政策,办理信息变更、个人账户查询、全民参保登记信息查询和调查登记等业务。 (记者吴宗宝 通讯员姚立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