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鲤城区出台《采取“业主自行改造”方式进行旧厂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旨在进一步盘活旧厂房资源,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从本月起至2017年7月7日,有意愿实施“三旧改造”的企业,可向改造项目所在地的高新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在实施改造中,旧厂房企业存在擅自改变使用功能、违反规定擅自加建、扩建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记者 殷斯麒)
适用范围
根据《方案》,旧厂房指已取得国有土地证,经核实已经投入工业生产,根据城乡规划和中心市区“退二进三”要求,不适合继续保留工业生产的厂房及其配套设施。
鲤城区旧厂房改造的适用范围为:不在江南新区近期成片改造计划和市政府确定的收储用地范围内;不在鲤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控规为工业用地的旧厂房;位于泉州古城内的旧厂房,原则上应保留利用原有旧厂房,改变建筑使用功能。
此外,鼓励旧厂房改造为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配套。拟改造作为教育、体育、医疗、养老、幼托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需先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书面同意的意见。
改造方式
改造方式分为两种,一种为实施“保留原有旧厂房,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的改造项目,保留原有旧厂房应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原则上不增加主体建筑使用功能的建筑面积,允许增设必要的连廊、楼梯、电梯、门廊、变配电房、消防安全等设施,增设的设施按程序办理基建手续,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其中,保留工业用地性质的,经鲤城区“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批准改造项目实施方案,临时变更建筑使用功能,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改变用地性质的,经区“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按程序报市旧厂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经研究同意的,由旧厂房业主补交土地出让金,按程序办理土地、房屋等权属变更登记。
第二种方式为实施“改建、翻建(新建)原有旧厂房”改造的项目,改造为商业办公场所的,其容积率等技术指标依据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控制,改造为公共服务配套和市政配套设施的,其容积率等技术指标按项目用地所在控规基本单元统筹控制;保留的原有建筑合法部分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翻建建筑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其中,保留工业用地性质的,经鲤城区“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批准改造项目实施方案,临时变更建筑使用功能,由旧厂房业主按程序申请办理基建审批手续,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改变用地性质的,改造项目实施方案转送市城乡规划局汇总,由市城乡规划局下达规划条件,由旧厂房业主补交土地出让金,按程序申请办理用地性质变更、基建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