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
提高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
养老金和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金标准的通知
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闽人社文〔2016〕358号)、9月18日市政府专题协调会和区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保”)和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水平,经区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提高我区居民保基础养老金和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金标准,并建立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金逐年递增的长效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自2016年7月1日起,我区居民保基础养老金标准增加15元,由每人每月105元调整提高为每人每月120元。
二、调整提高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金标准
自2016年11月1日起,我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金标准增加15元,由每人每月100元调整提高为每人每月115元。
三、建立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金逐年递增机制
根据我区实际情况,按照“逐年整改、逐年有所提高”的原则,建立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金逐年递增的长效机制,即从2016年起,每年11月1日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金按每人每月15元的标准逐年递增。
四、落实调待工作,确保发放到位
区人社局和财政局要抓紧做好提高基础养老金和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金标准的相关工作,于2016年12月底前将提高后(含补发)的基础养老金和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金足额发放到位;各街道要配合做好政策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使政府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取得良好的社会效应。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