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晋江法院一审以张某集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记者 陈玉玲 通讯员 阮芳 尤燕玲)
据悉,晋江人张某集作为晋江法院被执行人,在有能力执行判决的情况下,一再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还款义务,拒不报告个人财产,被晋江法院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在2次被司法拘留后, 张某集恶意采取隐瞒、转移财产逃避法院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欠债233万元
两次被拘留
2014年6月期间,王某存与张某集的借贷纠纷经晋江法院判决,张某集应偿还王某存借款130万元本金及利息。
同年8月至10月,张某坤、吴某华、吴某瑞三人分别起诉张某集偿还欠款共计133万元,四笔债务共计233万元。
2014年7月份期间,因张某集不依法履行债务,王某存向晋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晋江依法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但张某集在规定日期到达时仍不履行义务、申报财产,晋江法院遂依法作出执行裁定,冻结、划拨张某集的银行存款,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张某集的相应财产。
后晋江法院以其拒不履行义务、申报财产,分别于2014年12月、2015年1月对张某集作出司法拘留决定。
解除购房合同
恶意隐瞒、转移退款
2015年1月份,张某集在第二次被司法拘留执行完毕后,和妻子李某将某房产公司退还其可支配的51万元购房款,恶意转给其他人。
2014年10月,晋江某地产公司以张某集及其妻子李某无法继续支付按揭贷款,且有多期贷款未能偿还为由,向泉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解除与张某集、李某购房合同,经调解双方解除合同,该地产公司扣除相关费用后,还应支付张某集、李某51万元已付的购房款。
2015年1月,张某集得知地产公司将退款时,担心款项划拨进自己的账号被法院冻结,遂联合妻子李某通过书面委托,以要偿还其朋友的债务(未经法院判决)为由,委托地产公司将退款支付给另一个账号。
行为构成犯罪
被判刑入狱
被告人张某集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他的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张某集作为具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人,不仅拒绝履行相应还款义务、拒绝申报个人财产,在2次被采取强制拘留措施后仍不吸取教训,继续采取恶意规避执行行为,将其可以支配的51万元以还债为由转移到其他人账户,被告人张某集既然有能力偿还其他人的“债务”,说明他对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或者有能力部分执行,对其他人“还债”不能成为其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理由,遂晋江法院于9月5日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