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24日),记者从市有关部门获悉,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石狮市于今年4月28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六个月的购房财政补贴政策,将继续延长六个月。即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7年4月27日止。市民在此之前在石狮购买首套房、首改房,最高可享受购房款总额3%的财政补贴。
据悉,石狮市目前执行的购房财政补贴政策的依据是《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狮政办[2016]50号)和《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补充通知》(狮政办〔2016〕71号)。前者规定:自本政策文件执行之日起6个月内,市民购买首套房、首改房,可享受一定的财政补贴。购买首套房、首改房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的,补贴购房款总额的3%;购买144平方米以上首套房(低层住宅除外)的,补贴2.5%;购买144平方米以上首改房(低层住宅除外)的,补贴2%。对于已经享受新市民积分购房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补贴。后者规定: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或留学回国人员获得学位五年内在我市购买首套房的,学士、硕士、博士可分别享受3万元、5万元、8万元的财政补贴;个人首次购买办公、店铺、商业等商服用房,可享受购房款总额1.5%(补贴总额不超过3万元)的财政补贴。
市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市出台购房财政补贴政策,其目的是为了贯彻落实省、泉州市有关文件精神,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从近半年的执行情况看,政策出台的效果很好。统计显示,2016年1~9月份我市商品住房累计销售面积60.5万平方米,同比去年增长35.1%,累计销售金额46.72亿元,同比去年增长52.68%。财政补贴政策出台后的月均销售量为6.73万平方米,同比去年增长35.4%。鉴于去库存仍是当前房地产市场的主基调,我省范围内多个兄弟县市都延长了购房奖励补贴政策执行期限,同时,我市有很多市民由于各种原因来不及在半年政策周期内购房,也在呼吁延长政策执行期限,因此,市政府研究决定,继续将购房财政补贴政策延长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