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产学研用创新联盟、行业协会、商会和投资机构等以产学研合作方式,在闽创办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机构。
根据《通知》,申请条件应为在福建投资设立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具备承担国家、省、市技术攻关项目能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实体。同时,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实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15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且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50万元。此外,应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和研发队伍等。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即可向市科技局申报。
《通知》明确,对初创期(一般为5年)新型研发机构每年度按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25%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后补助;对评价命名时已过初创期的新型研发机构,按照竞争择优原则,对发展效益较好的研发机构,按近5年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25%的比例,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后补助。
(记者吴宗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