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可是,南安一男子却酒后骑车载着女儿,结果出了事故。昨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男子谢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谢某今年50岁出头。“我平时都是在中午或晚上,喝点自酿的地瓜酒。”谢某供述,2013年2月17日,他在自己经营的饭店喝了三四两地瓜酒后,骑着摩托车载女儿晓晓(化名)从金淘东溪村出发,往诗山镇家中行驶。
途中,谢某逆向行驶,不巧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载着女儿自诗山往金淘方向直行的林某撞了个正着,谢某当场昏迷,被送医抢救,身体受到了严重损伤。
经鉴定,谢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0.77mg/100ml,属醉酒驾驶。2013年8月28日,经鉴定,谢某左侧偏瘫,护理依赖为二级,长期卧床,生活没法自理。
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谢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未悬挂车牌的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谢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谢某自愿将缴纳的取保候审保证金2000元转为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结合被告人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最终市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