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机动车尾气管理新规:拒绝尾气抽测最高罚两千

海峡都市报

u=3901244830,1028622638&fm=21&gp=0

海峡都市报9月10日讯(记者 王林成)排放超标尾气的“乌贼车”,一直是污染环境的一大黑手。近年来,海都报也频频针对这一现象进行曝光。

记者昨日获悉,福州市政府日前发布了《福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明确了环境保护、公安交通、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该《办法》自今年10月8日起施行。

公安环保联合执法 严罚上路“乌贼车”

如何有效、严厉地处罚上路“乌贼车”,一直是相关部门面临的问题。对此,《办法》提出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明确了环境保护、公安交通、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

其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负责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业务,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拍摄影像、遥感检测等技术方式对上路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以配合。

对上路行驶的排放黑烟或者浓烟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查发现持有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通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测。

处罚方面,拒绝、阻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抽测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上路行驶的排放黑烟或者浓烟的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但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测不合格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排放检验机构违规 处罚更重

检验机构在机动车尾气监管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办法》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的检测标准、技术规范和方法进行机动车排气检测的;未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或未实时传输机动车污染物检测信息的;从事经营或参与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的。另外,未公开检测资格、持证上岗人员以及污染物排放限值、收费标准、监督投诉电话等相关管理制度的,将被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对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治理,并于规定时间内到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复检。逾期未进行复检或限期治理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可以在媒体上公布相关车辆的车牌、车型等信息;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报废。

《办法》还提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和新能源汽车,合理规划布局机动车天然气加气站、充电站等配套设施。

[责任编辑:柯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