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做好省直单位公共租赁住房剩余房源申请相关工作的通知,一批位于五四北的省直单位公共租赁房有剩余,可供申请。通知是这样的,有兴趣的朋友们看好了:
近期,我局收到较多省直五四北公共租赁住房现承租人要求调整公租房的申请,本着实事求是、集中调配的原则,我局将于近期开展五四北公租房腾退房源配租前申请人资格复查及相关工作。
房源情况
本次剩余房源共39套(间)。
位于晋安区新店镇象峰村省直秀峰小区。
建筑面积45平方米左右的户型剩余17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的户型(仅供多人户选择)剩余22套。
申请对象
1、原配租五四北公租房的合租户,因合租对象退租,目前实际仅余一户承租且有意愿调整承租五四北公租房单套房源的申请人(单人户仅能挑选45平方米户型)。
2、原配租五四北公租房的合租户,因婚姻情况变化有意愿承租五四北公租房60平方米房源的申请人。
3、原以单身身份配租五四北45平方米公租房,因婚姻情况变化有意愿调整承租五四北公租房60平方米房源的申请人。
这些条件要同时具备:
本人为在榕省直单位或中央驻榕单位在编在册干部职工(含离退休)。
本人及共同申请的其他家庭成员(以下简称家庭成员)在福州市五城区范围内均未曾购买政策性住房(含购买公有住房、解困房、公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及参加集资建房),领取公房拆迁货币补偿款等。
本人及家庭成员在福州市五城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或虽有私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
这些情形不纳入本次配租范围:
本人或家庭成员于复查截止日期前5年内福州市五城区范围内私有住房有发生产权转移,且该私房与现有私房建筑面积之和折算家庭人均建筑面积超过13平方米。
本人与原配偶离异后,原所共有的非政策性私有住房归原配偶所有,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且该私房与现有私房建筑面积之和折算家庭人均建筑面积超过13平方米。
申请程序
提交材料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目前住房、收入及相关情况证明材料(具体内容、写法要求、收入计算、盖章要求等均参考《省直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相应内容及其填表须知),福州市房地产档案馆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应包括现状和历史);
《省直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评分表》;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有关情况(如人口、婚姻、实际住处、在职变退休等)发生变化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供材料的具体要求详见申请表的填表须知)。其中人口与婚姻情况有发生变化的,还须重新按要求填写申请表。
材料报送
应提交材料复查的申请人,其所在单位应当对申请人目前的相关情况、填写的有关表格和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复核和审核。
对情况属实、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所在单位应按本通知的要求为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盖章后,由经办人于复查截止日期前将材料统一报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住房保障处(房改办)受理。
复查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受理的有关材料,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复查,并将经复查后符合本次剩余公租房配租资格的申请人名单在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门户网站上进行10个工作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复查工作完成后,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将根据闽政管综〔2011〕96号文件有关规定,组织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配租,配租有关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本次申请人均不计算轮候时间得分。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受理申请的截止日期为2016年9月16日,本次调换后的剩余房源及腾退房源,将另行统一组织配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