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石狮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中心市区公共停车场所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将坚持“统一规划、市场运作、政策支持、自主经营”的总体思路,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建立健全集“投资—建设—经营”为一体的公共停车场市场化运作机制,推进多元化投资、多渠道建设、规范化经营的停车产业化发展战略,加快构建“配建为主、公共为辅、占道停车为补充”的停车设施供给格局。
《意见》提出,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方式积极引进资金,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中心市区公共停车场所。建设方式含11种,主要有:按照规划要求选址建设的专门提供停车服务的各类公共停车场所;建设项目超出规定比例配建的对社会开放的公共停车场所;对现有的公共停车场所进行扩容、提升、改造;利用政府储备土地建设临时公共停车场所等。
根据《意见》,对于具备条件的中心市区公共停车场所项目,在确定建设方案的基础上,由项目责任主体依法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公共停车场所的投资经营者;鼓励社会力量采取PPP等方式参与建设公共停车场所。鼓励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可利用的土地(包括地下空间),通过租赁、合作经营或由所属单位采取PPP的方式,推动社会力量参与投资建设。投资者依法依规建设,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对于社会力量参与建设中心市区公共停车场所,石狮将从国土规划房产、财政奖励支持、商业开发、经营权、规费优惠、停车收费、简化审批、运营保障等八大方面出台优惠政策,进行鼓励。
其中,财政奖励方面,对新建公共停车场(含机械式立体停车库)、拆危改建公共停车场和城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超配部分且向社会开放的公共停车泊位,实施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即停车泊位50个以上(包括50个)的公共停车场所,每个停车泊位可享受市财政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3000元。鼓励金融机构优先为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中心市区公共停车场所提供信贷资金支持。
商业开发方面,凡新建公共停车场车位达到100个(含100个)以上的,根据土地性质、规划条件、投资规模、实施难度等因素,通过综合测算,可在停车场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商业经营面积,商业经营面积原则为每100个泊位不超过200平方米,商业经营范围局限于开展汽车美容、快修、汽车租赁等配套增值服务,其按规定缴税后的收入可作为停车场所经营收入的一部分。允许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公共停车场所,划出20%停车位对外出售,且出售的停车位不得超过公共停车场所的经营权年限。利用废弃厂房等改造为公共停车场的,可整体进行交易。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符合广告设置规划和标准的,可以设置广告位。(许小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