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日前公布《福建省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若干规定》。记者了解到,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根据贡献程度提取不低于50%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
根据规定,科技人员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根据贡献程度提取不低于50%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根据贡献程度提取不低于50%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科技人员所获科技成果技术入股奖励股权权属授予个人所有;对获得奖励的人员在企业中的股份,工商管理部门应当在企业注册登记或股权变更登记中及时予以办理。
鼓励省属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保留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工龄连续计算,并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定、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待遇。3年内要求返回原单位的,按原职级待遇安排工作。省属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科研人员离岗在本省内转化自主研发成果的,可延长至5年。(记者 朱毓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