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女子雨夜狠心将周岁女儿遗弃 情节恶劣最高判五年

泉州晚报

来自永春的女子陈某竟狠心将周岁的女儿遗弃路边,幸亏路人、民警及宾馆老板接力帮助,女婴才避免了在暴雨中流落街头。昨日,记者从鲤城公安分局金龙派出所获悉,陈某抛弃女儿的行为已涉嫌违法,民警对其警告教育后,于昨日将其送回永春老家。

前晚11时40分许,来自四川的朱明辉在路过金龙街道繁荣路与江南大道的交叉路口时,看见一名女婴在路面上哭着爬来爬去,连忙将她抱起来。闻讯赶来的民警,在简单了解情况后,将女婴带回所里。就在办案民警准备联系福利院时,同事告诉他,辖区内一宾馆老板报警称,宾馆内一行迹可疑的女子有丢小孩的嫌疑。

11时52分左右,民警赶到宾馆找到该女子,一再询问女婴是否为其女儿,该女子却一直不肯回应。被放到床上的女婴大哭了起来,女子才渐渐靠近女婴,为其换尿布,并承认女婴是她的亲生女儿。据了解,该女子姓陈,今年34岁,永春人。

昨日,在审讯室里,该女子向记者道出了抛弃孩子的真正原因。她说,自己没有工作,而丈夫工资又很低。那个小的,根本养不起。

据介绍,弃婴行为可根据刑法规定的遗弃罪进行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责任编辑:林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