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某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获利100多万元,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倍罚款。近日,福州市中院终审判决,驳回隋某关于撤销上述处罚决定的请求。
据了解,隋某起诉要求撤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作出的内幕交易行政处罚案件,是福建省首例此类案件。
据了解,2015年4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某数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权并增资的事项,属于《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信息,在公开前系内幕信息。隋某与该内幕信息知情人姚某同为某公司股东。在2013年5月31日,即该内幕信息公开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隋某与姚某进行了长达11分32秒的电话联络,并操作妻子“赵某”证券账户买入20.7万股高鸿股份股票。此后,“赵某”陆续卖出持有的上述数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股票,获利100多万元,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内幕交易行为,决定没收隋某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倍罚款。
隋某不服,向鼓楼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上述处罚决定,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隋某不服向福州中院提起上诉。
本案中,隋某与同为股东的姚某密切联系,其在内幕信息公开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操作其妻子的账户购入高鸿股份证券,与高鸿股份并购高阳捷迅的内幕信息变化和公开的时间吻合,且未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被上诉人认定内幕交易行为成立符合法律规定。
隋某的上诉理由皆不能成立。故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