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苹果6S手机时被商家告知激活日期是购买当天,谁知买回家没多久,却发现激活日期已过了十几天,这将影响到手机的保修期等。经工商部门调解,商家退还消费者288元作为补偿。
近日,安溪工商部门接到消费者王先生来电投诉称,他于去年10月12日在某商家参与“以旧换新购买手机”活动中,用苹果6型号手机补贴2100元,换购到苹果6S型号手机。商家告知他激活日期是购买当天。但隔了几天后,他发现该新手机的激活日期是9月24日。由于他已在国外,没办法到店处理。今年,回国后的他向商家反映要求处理未果,遂向工商部门投诉。工商人员介入调解,商家同意退还给消费者288元作为提前激活该苹果手机的补偿。
工作人员分析,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工作人员表示,在此次调解中,“iphone手机激活日期”作为一个在苹果品牌手机售后服务中重要的商品参数,被商家有意瞒报,构成了对消费者知悉商品真实情况权利的侵害,违背了《消法》的有关规定。事实上,相较于有形的商品形态特征和常规的产品信息参数,诸如“激活时间”这样与品牌售后紧密相关的相对新式的参数,往往被消费者所忽略,其中所出的问题也多半被商家解释为小差错。然而就算是小差错,也是与消费者权益紧密相关的维权问题,应当予以重视。(记者 陈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