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担心车辆超速被罚款,白某干脆下车将高速上的便携机动车测速仪扔下桥,导致该测速仪损坏。近日,安溪县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白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5年11月30日15时30分许,白某驾车途经厦沙高速公路潮顶隧道路段时,突然看到隧道入口处有便携机动车测速仪。因担心车辆超速被测速仪拍下而遭到罚款,白某趁无人之机,停下车子,用上衣蒙住脸部,返身将测速仪扔到高速公路桥下,导致测速仪损坏且无法修复使用。经安溪县价格认定局鉴定,被损坏的测速仪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43475元。
案发后,高速交警通过监控视频发现了白某的“小动作”,联系上了白某的家人。在家人的劝说下,他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主动赔偿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
安溪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某故意毁坏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白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经审查,被告人白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遂决定对被告人白某适用缓刑。
安溪县法院经办法官介绍,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或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记者 吴志明 罗剑生 通讯员 陈瑜芳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