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6个月内购房享3%补贴 公积金最高可贷80万

海峡都市报

昨日,石狮市政府办公室印发《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即日起,石狮市民购买一手商品房作为家庭首套房、首改房,可享受购房款总额2%~3%的财政补贴,购房者子女就学、农民和外来务工人员购房都将得到优惠。

居民购买首套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20%;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购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符合条件的最低首付30%。

公积金方面,将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夫妻双方均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调整到80万元;已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次月起即可再次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购买首套房、首改房的职工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以转账方式转入售房单位在银行开设的监管账户内补充首期款。

对不具备翻建条件或业主自愿出让的房屋,政府货币化回购;被征迁、回购对象领取货币化安置补偿款后,在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含6个月)购买一手商品住房的,凭购房合同备案登记证明、购房款支付凭证和协议正本,按照购房款3%给予一次性奖励。

自文件执行之日起6个月内,市民购买一手商品房作为家庭首套房、首改房,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的,补贴购房款总额的3%;购买144平方米以上首套房(低层住宅除外)的,补贴2.5%;购买144平方米以上首改房(低层住宅除外)的补贴2%。已经享受新市民积分购房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补贴。

购房者子女就学也将享受优惠。如片区内有学校且学位充足,凭相关证件和房产所在地户口簿,即可安排其子女在片区内学校入学;如学位不足,安排就近入学。此外,农民和外来务工人员购买商品房后,公安部门凭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证明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可将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教育部门给予子女就学优惠。(海都记者 林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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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东南早报报道,为化解房地产库存,进一步促进石狮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昨日石狮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即日起6个月内购买一手商品房作为家庭首套房、首改房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可享受购房款总额3%的财政补贴。

公积金最高可贷80万元

《通知》规定,石狮将进一步发挥公积金的促进作用,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符合贷款条件,借款人夫妻双方均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提高到80万元。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已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次月起即可再次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为20%。购买首套房、首改房的职工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以转账方式转入售房单位在银行开设的监管账户内补充首期款。

《通知》规定,居民购买首套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按20%执行;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购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最低首付比例按30%执行。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适当下调个人住房贷款利率。

6个月内购房可享3%补贴

《通知》明确,石狮将落实适度财政补贴政策。文件执行之日起6个月内购买一手商品房作为家庭首套房、首改房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的,可享受购房款总额3%的财政补贴;购买144平方米以上首套房(低层住宅除外)的,可享受购房款总额2.5%的财政补贴;购买144平方米以上首改房(低层住宅除外)的,可享受购房款总额2%的财政补贴。购房时间以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购房人凭购房合同备案登记证明、购房款支付凭证和完税证明正本向石狮市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提出申请,石狮市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定期汇总上报石狮市政府,由石狮市政府审批后,石狮市财政及时兑现补贴。已享受新市民积分购房补贴的,不再享受此项财政补贴政策。

拆迁费买房可获奖励

石狮还将加大推进货币化补偿安置力度,调整完善石狮市区石结构和危险房屋改造方式,对不具备翻建条件或业主自愿出让的房屋,石狮市政府货币化回购。

被征迁、回购对象领取货币化安置补偿款后,在补偿安置或回购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含6个月)购买石狮市一手商品住房的,凭购房合同备案登记证明、购房款支付凭证和协议正本,由石狮市政府按照购房款(不超过货币化安置补偿款总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

此外,石狮还将给予购房者子女就学、农民和外来务工人员购房等多项优惠措施。 (詹伟志)

[责任编辑:黄如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