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交通委19条措施严管全市交通运输行业
日前泉州市交通委出台19条监管措施,重点监管出租汽车行业、旅客运输市场的驾驶员、企业、场站等,对违规经营行为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确保运输秩序。对不配合交通执法人员工作的驾驶员和企业,有暴力反抗执法行为的,将移送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交通执法人员检查客车
●关键词 驾驶员
被投诉3次 进“不适岗名单”
客运车辆(含出租汽车)驾驶员一年内因运输经营行为被投诉3次,经查证属实,将被市道管处列入“不适岗名单”(公布期1年),不能再开客运车辆,公布期满后方能重新申请。
因车容车貌、服务质量及文明行为等抽查考评内容不合格,一年内被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书面通报累计3次的车辆驾驶员,或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记分满12分的,也将被列入“不适岗名单”。
●关键词 出租车司机
干扰计价器罚2000元
驾驶员未取得有效《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依法处2000元罚款。出租汽车驾驶员将出租汽车交给无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从事经营活动的,或者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打表(议价)、拒载、途中甩客、无故绕行的,处1000元罚款并由交通执法机构予以违规记分,企业挂钩管理人员和驾驶员带车离岗学习3天,不按规定参加学习的,由交通执法机构抄告市道管处,道管处将驾驶员列入“不适岗名单”(公布期1年)并注销驾驶员电子服务监督卡。
出租汽车驾驶员干扰、故意损坏计价器,罚2000元,并予以违规记分12分。
出租汽车驾驶员开车接打电话等不文明行为,企业挂钩管理人员和驾驶员带车离岗学习3天。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信访条例》组织上访,煽动或组织罢运等严重影响运输经营秩序行为的,列入“不适岗名单”,并注销驾驶员电子服务监督卡,收回出租汽车经营权;企业清理层层转包工作不到位的,经查实,收回该转包车辆经营权。
此外,非法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的“黑车”,罚款1万元。
●关键词 出租车企业
违规率高暂停办理服务监督卡
出租汽车经营者(企业)聘用未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罚3000元,并予以违规记分5分。
企业月经营违规率超8%的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并暂停该企业办理服务监督卡10天。交通违法率或经营违规率年度排名前三名,且超过同行业全年平均数50%,质量信誉考核降低一级处理。
●关键词 客车司机
“黑票点”载客罚3000元
客运车辆在客运站周边、“黑票点”组客或接纳由“黑票点”售票的乘客上车的,处3000元罚款;不按批准站点上客的,罚1000元;不按核准的线路行驶的,罚2000元。
客运班车超过1个月不进站经营的,违法驾驶员带车参加学习不少于10天。
客运车辆驾驶员在车内有抽烟等不文明行为或违反相关规定的,不予排班发车1天。
●关键词 客运企业
聘用“不适岗”司机 暂停新增运力1年
运输企业不得聘用(或留用)列入“不适岗名单”的驾驶员,一经发现,企业年度质量信誉考核降低一级处理,并暂停该企业新增运力1年。
客运企业(出租汽车企业除外)违规经营情况年度排名后三位的企业,质量信誉考核降低一级处理。
●关键词 客运站
允许客车未安检出站最高罚3万
客运站经营者允许超载车辆出站,或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客运站违反进出站相关规定的,所在企业按相关规章制度对相应责任人进行处理,同时将相应违规行为纳入客运站站级核定的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