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明确营改增纳税人使用发票事宜
5月1日起使用国税发票
福建省国税局日前下发通知,对即将全面推开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使用的发票及相关衔接事项进行明确。试点纳税人从5月1日起要使用增值税国税发票。
按规定,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用定额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5月1日营改增全面推开后,四个新增试点行业纳税人原来使用营业税发票,包括《建筑业统一发票》《金融保险业手工发票》《服务业有奖定额发票》《服务业及其他行业手工发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个人零星小额劳务收入付款专用发票》等全都要改成增值税发票。试点纳税人需事先到国税局申请核定领取哪种增值税发票。
试点纳税人在4月30日前留存的营业税发票及自印冠名发票,在5月纳税申报期向地税机关办理结存情况查验,并报国税机关备案后,可使用至6月30日,但只可用于应税服务中止、开票有误等情况,发票留存量大等特殊情况经国税机关同意后可沿用至8月31日。
据了解,5月1日后,景区的门票、观光车票、洞梯票以及过路费、过桥费等自印冠名发票继续使用。
除上述情况外,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原则上不再使用自印冠名发票。
5月1日后,纳税人原发票专用章报国税机关备案后,可继续在国税发票上使用。(福建日报记者 姚瑾 通讯员 魏文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