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惠安法院依法对违反禁止令的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作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的裁定。这是惠安县首例违反禁止令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案件。
2014年9月12日,王某某因犯妨害公务罪被惠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期间,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禁止王某某到泉州市泉惠石化园区生产经营、建设场所,俗称“禁止令”。然而,缓刑考验期间,王某某不思悔改,无视判决确定的“禁止令”,多次到泉惠石化园区阻碍施工。被处以三次警告后,王某某仍我行我素,拒不改正,今年3月2日再次到泉惠石化园区阻工。
惠安法院经审查后,依法作出裁定,撤销原判中对罪犯王某某宣告的缓刑,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裁定送达后,王某某于当日即被送往看守所收监。
法官介绍,“禁止令”是由法院签发的一种令状,具有预防性、选择性、强制性和依附性的特点,它彰显了法律对适用缓刑的被告人宽严相济的处罚原则,更有利于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法院可以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况、犯罪后的悔罪表现和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充分考虑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在宣告缓刑的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如果被告人违反“禁止令”,其将面临的后果是,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记者 黄珊 通讯员 张振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