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4月1日起施行

福州日报

省人大常委会1日发布关于颁布施行《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的公告。公告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已由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4月1日通过,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按照该条例,福建自贸区福州片区定位目标有法可依。

条例规定,自贸区各片区应当根据发展定位和目标,优势互补,错位发展,加强协作,相互促进。福州片区重点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交流合作的重要平台、两岸服务贸易与金融创新合作示范区;厦门片区重点建设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东南国际航运中心、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和两岸贸易中心;平潭片区重点建设两岸共同家园和国际旅游岛。自贸试验区建立鼓励改革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败的机制,完善以支持改革创新为导向的考核评价体系,充分激发创新活力。

条例还就自贸区的管理体制、投资开放、贸易便利、金融财税创新、闽台交流与合作、综合监管、人才保障、法治环境等分别以专章作了详细规定。

省人大常委会1日还发布了关于颁布施行《平潭综合实验区条例》的公告,该条例就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管理体制、规划建设、产业发展、投资贸易促进、金融财税创新、社会建设、生态保护、法治保障等作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记者 李白蕾)

[责任编辑:黄如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