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晋江首例 部门提醒:使用禁止工具捕捉鸟类将被判刑
近日,晋江市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江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这是晋江市首例因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判刑的案例。
案发 架网捕鸟12只 男子出售时被抓
今年41岁的江西人江某在晋江安海务工。2015年11月8日8时许,江某带着从老家江西买来的捕鸟网,未经批准,擅自在晋江市安平开发区商贸城河边的地面上,架设四根竹竿悬挂捕鸟网捕鸟。当日16时许,江某捕获6只鸟。11月9日6时许,江某在同一张捕鸟网中再次捕获6只鸟。11月9日7时许,江某在晋江市安海镇东菜市场准备出售捕捉到的12只鸟时,被巡逻队员当场查获并送至晋江市公安局。
经鉴定,江某捕到的12只鸟中,其中1只属于国家Ⅱ级重点保护动物黑翅鸢,价值3340元;1只属于福建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苍鹭,价值320元;其余10只均为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的鸟类,分别为1只价值160元的夜鹭,2只价值共计320元的环颈鸻、7只价值共计140元的珠颈斑鸠。
案发后,晋江市森林公安局将12只鸟存放在晋江市敏月公园动物园救助,但有2只珠颈斑鸠、2只环颈鸻死亡。另外8只鸟仍存放在该动物园救助。
处理 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 男子被判拘役四个月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未经批准,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江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该院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对江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经办检察官介绍,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国家的一项宝贵自然资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据悉,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提醒 非法狩猎最高可判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是不是抓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才会触犯到刑法呢?其实不是的,就目前而言,福建省内使用禁止的工具(如捕鸟网)抓到任何一只鸟,均将被判刑。
最高法颁布的司法解释明确: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抑或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应认定为非法狩猎罪。犯非法狩猎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同时,我省林业厅发布的《关于鸟类禁猎期的通告》中,对于上述“禁猎区”、“禁猎期”进一步明确为在全省境内的禁猎期为2012年1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中也对上述“禁用的工具、方法”加以了规定。
因此,若在福建省内使用禁止的工具(如捕鸟网)抓到任何一只鸟,均将被苛之以刑罚,并判处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非法狩猎罪,这两个罪名的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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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指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比如蜂猴、熊猴、金丝猴、马来熊、大熊猫、云豹、雪豹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