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安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南政办〔2010〕124号 2012年6月2日印发
南政〔2015〕29号通告此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南安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
临时救助主要是指对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泉州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泉政办[2009]16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临时救助制度。
一、临时救助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救急救难、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临时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一)临时救助对象
临时救助对象为具有南安市户籍的常住居民,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可享受临时救助,主要包括以下对象: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对象家庭;
2.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我市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范围内的低保边缘家庭;
3.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
(二)临时救助范围
1.临时救助主要针对救助对象家庭因病、子女就学或遭遇突发性、特殊性困难,重点对以下四种情况进行救助:
(1)因医治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
(2)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不含自费择校生);
(3)因遭遇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在进行灾害专项资金救助后,仍然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
(4)因遭遇其它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
2.不予申办临时救助对象:
(1)参与打架、斗殴致伤的人员;
(2)因违法、犯罪及酗酒、自杀、自残的人员;
(3)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予支付费用的人员;
(4)拒绝工作人员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人员;
(5)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三、临时救助的标准和方式
临时救助,应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程度、种类等因素,结合临时救助资金状况,合理划定救助档次和标准,实施分类救助。主要有如下4类:
(一)一般的临时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确需救助的,给予一次性500元以下的救助。
(二)因子女上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大专、大学等阶段教育负担过重(不含自费择校生),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主要以慈善救助及政策性资助为主,对个别确需救助的,由市民政会同财政部门核实后给予救助。
(三)因医治危重疾病,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社会救助后,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10000元以上,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给予个人负担部分的10%一次性救助,临时救助金额不得高于自付医疗费部分,最高限额5000元。
(四)因遭遇突发性自然灾害和其它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扣除灾害专项资金救助、各类理赔和社会救助后,家庭经济损失在20000元以上,仍然造成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给予家庭经济损失的5%一次性救助,最高限额5000元。
对突发性危重病患者的临时救助,原则上一年只能申请一次,其它困难多次申请时,应该视情逐次调低每次救助金额。一次性救助金额最高限额5000元,一个家庭全年临时救助累计最高限额10000元。救助标准和最高限额应根据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调整提高。
临时救助以提供现金救助为主要方式,小额临时救助(1000元(含)以下),原则上直接发放现金;大额临时救助(1000元以上),原则上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必须是申请人本人及家庭成员或申请人委托人的开户账号。
四、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
(一)申请。
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由户主及家庭成员或受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同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1.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2.低保证或家庭成员收入证明;3.遭遇突发性、临时性困难相关证明材料;4.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南安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附件1)。
重病患者家庭申请临时救助时需出示县级(含县级市)以上医疗机构的病历、诊断证明及自付费用的医院收费单据;属车祸的应提交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事故证明,已投保的应提交保险部门的理赔凭证;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申请临时救助的应提交子女学籍证明和学校有关证明。
(二)受理。
村(居)委会接到临时救助申请之日起,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签署意见盖章后连同申请材料一起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村(居)委会在同意接受申请人的申请时,须将户口簿、申请人身份证、病历等不便收缴的资料复印留存。在核定家庭收入时,既要根据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又要考虑家庭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巨额开支后的实际困难。家庭收入的计算,可参照《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和<福建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的通知》(闽民保﹝2009﹞109号)的相关规定。
(三)审核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接到申请材料后,通过入户核查、社区调查等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临时救助家庭,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市级民政局;对不符合临时救助家庭即发出书面通知告知(附件2),并说明理由。
市民政局自接到申请材料后,对于材料齐全且符合临时救助家庭,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并将审批结果通知乡镇(街道)民政办在救助对象所在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对不符合临时救助家庭即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并说明理由。
对突发性灾难导致无法继续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应简化程序,特事特办,由市民政局直接办理,事后补办相关手续并备案。
(四)发放。
对于符合救助的家庭,由市民政局实行现金或通过金融机构发放临时救助金。现金发放时,申请人或受委托人必须持身份证到市民政部门领取救助金,并在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亲笔签字(盖章);由金融机构发放的,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必须是申请人本人及家庭成员或申请人委托人的开户账号,以银行凭证为准。
五、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资金筹集。
主要通过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地方留成和社会捐助的慈善资金等方式筹集,从2010年起每年按照上年底城乡低保对象人数全额低保标准的20%左右安排筹集(临时救助预算资金=我市上年度城乡低保人数×城乡低保月保障标准(全额)×20%),并根据社会临时救助需要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二)资金管理。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民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但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其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要接受社会监督。民政部门要对享受临时救助的对象登记造册,严格加强对受助者申请资料及审核、审批、救助金发放等档案管理工作,防止临时救助工作中的随意性和其他不规范做法,确保临时救助制度的健康顺利实施。
六、组织和实施
(一)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辖区困难群众的生活困难问题,并设立相应的临时救助资金,额度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主要用于本辖区临时救助对象的救助。
(二)民政部门作为临时救助的主管部门,要按照“政策公开、程序规范、制度健全、结果透明”的原则,加强救助资金管理,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逐步规范和完善临时救助运作程序,并建立临时救助档案管理制度和临时救助信息管理制度,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临时救助制度建设。
(三)财政、民政、慈善等部门要认真落实临时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及时将临时救助资金核拨到位。
(四)市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防止违规、违纪等现象的发生。
(五)要做好临时救助制度与其他现有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根据临时救助制度的特点,找准与其他救助制度的切入点,使制度与制度间相辅相承、优势互补,形成救助合力,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的综合效益。
七、处罚
(一)救助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金的,由市民政部门给予教育或警告,并追回其冒领的救助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负责临时救助工作人员应秉公执行临时救助工作程序,严格把好资格审核关、救助结算关,严禁人情救助、超标救助等不良行为,对确需个例救助的,应集体讨论决定。对玩忽职守、循私舞弊、贪污、挪用、挤占、拖欠、扣压临时救助基金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八、本临时救助制度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九、本临时救助制度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南安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2.南安市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情况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