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17岁少女微信寻合租遭室友强奸 男子获刑4年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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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查找“附近的人”,17岁的小艳(化名)找到了男子沈某,随后小艳便搬到了沈某住处,两人同住。一周后,沈某回家发现小艳睡在床上,便强行和她发生了性关系。事发第二天一早,小艳报警称自己遭强奸。近日,25岁男子沈某因犯强奸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

泉州17岁少女微信寻合租遭室友强奸 男子获刑4年5个月

资料图片与文无关

小艳今年17岁,去年9月份,小艳通过微信查找“附近的人”,搜索到了同在阳光广场一带的男子沈某,两人互相加为好友,沈某对小艳十分热情。“我可以去和你合租吗?”小艳问,并称自己可以先睡沙发,“我怎么好意思让你睡沙发。”微信上,沈某回答,两人很快便同住在阳光社区某公寓内。

沈某就在附近某公司上班,白天时,小艳外出找工作,两人偶尔一起吃饭,相安无事过了近一周。2015年9月26日,沈某晚上下班时,看见小艳睡在了自己床上,沈某想与其发生性关系,小艳不肯,不顾小艳的反抗,沈某撕扯其上衣和裤子,强行和小艳发生了性关系。第二天一早,小艳报警称,自己被强奸。警方赶到后,将在公寓内熟睡的沈某抓获。

经法医鉴定,小艳左大腿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随后,沈某被晋江市公安局刑拘,此案被移交至晋江市检察院,公诉人员指控沈某犯强奸罪。近日,该案在晋江市法院依法审理,沈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未满18周岁的小艳发生性关系,且致小艳轻微伤,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

“本案中,两人看起来虽是‘同居’关系,但发生性关系时,小艳并非自愿,两人发生了推搡、撕扯等,沈某最终以暴力胁迫未成年人与其发生性关系,属于强奸行为。”福建尚品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吴庆瑞表示,即便“同居”关系的男女,在违背一方意志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仍属强奸。

(晋江经济报 记者_林雅萍)

[责任编辑:卢侨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