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一男子被打倒后遭碾压后身亡打人者获刑十年半

海峡都市报

海峡都市报闽南版12月30日讯(记者 史国亮 通讯员 李炳南)男子被追打倒地后,遭过往车辆碾压后死亡。今年8月,南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打人者犯故意伤害罪获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昨日下午,记者从南安法院获悉,二审判决维持了原判。

把人打倒后,弃之不理,伤者遇难。这种行为是疏忽大意,还是预见且不作为?围绕这一争议,本期说法邀请南安法院刑庭法官李炳南以案释法。

追打倒地后置之不理 被打者遭碾压后身亡

今年1月31日凌晨0时48分许,在南安美林街道洋美村转盘处,年仅20多岁的小黄遇难。此事还牵扯了两个人:23岁的南安男子肖某和一个过路男司机蔡某(已判刑)。

肖某与小黄有矛盾,肖某交代,当天凌晨0时40分许,他骑着摩托车路过美林街道凤凰路时,看到小黄一个人在公路边走,就想要打对方一顿。之后,肖某找了一根不锈钢管,返回蹲守小黄。等小黄靠近就开始追打小黄。其间,逃跑的小黄摔倒,肖某看见小黄仰躺在水泥路上,没有动弹,只有双手在颤抖,嘴巴发出哼哼的声音,他没有理会并离开了现场。凌晨0时48分,蔡某驾驶小轿车经过该路段时,将小黄碾压后离去。

一审庭审中,南安法院认为肖某因先前琐事故意非法损害被害人身体健康,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肖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肖某应赔偿死者家属127201元。

但辩护方认为,肖某追打并没有导致被害人倒在马路中央不能动弹;肖某主观上仅有造成被害人身体暂时性疼痛的故意,客观上实施的是一般殴打、追逐行为,其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肖某的先行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仅仅是间接的、偶然的因果关系,肖某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肖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泉州中院提请二审,其间更邀请了泉州某大学的法学教授参与辩护。但经中院二审,决定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释法】

对排除危险“不作为” 可预见成为“故意”因由

经办法官介绍,二审中,辩护一方也认为该案定性为故意犯罪存在争议性,而本案的争议点的关键也在于“可预见”。

在庭审质证环节中,法院确认:肖某供认追打小黄倒在公路中央后,有上前查看,发现小黄躺在地上,身体没有动弹等情况;肖某在离开现场因担心曾打电话叫人前往查看,也曾向他人表示,小黄倒在地上一动不动;蔡某交代曾碾压一个物体;监控确认小黄不能动弹。三者相互印证,且检验鉴定中,小黄没喝酒没中毒,足以认定小黄被追打倒地后已致丧失了自我排除危险的能力和意识。南安法院认为,小黄丧失行动能力且处于危险境地(较为繁华的马路中间),肖某因先前的不法侵害,具有排除小黄危险的义务。但肖某有能力排除危险却不作为,放任小黄死亡的后果发生,肖某应对他不作为造成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所以,辩护方提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被害人躺倒在马路中央且丧失行动能力的危险状态下,被车辆碾压这一介入因素,是先前伤害行为通常甚至必然造成的后果,无法阻断肖某伤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以针对“两者间接的、偶然的因果关系”的辩护意见也不能成立。

根据该案的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南安法院才作出一审的判决结果。

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 区别在“预见”

李炳南法官解释,日常接触的案件中,涉及的义务主要分两种,法律规定的义务,有如救死扶伤的医生义务、抓贼惩恶的警察义务等。另一种义务,就如案件中出现的因先前行为形成的排除危险的义务。李法官说,本案认为肖某的行为属于间接故意犯罪,其依据为肖某明知先前行为可能致死,但任其发展、放纵发生,可以认定为一种故意。但这种间接故意相比直接故意犯罪,恶意相对会小一些。区别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在于犯罪主体主观有没有预见的前提。

[责任编辑:林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