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法院开出首张伪造证据诉讼“罚单” 原告被罚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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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泉州网12月25日讯 近日,惠安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过程中,对原告提供伪造证据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这是该院针对当事人提供伪造证据开出的首份“罚单”。

惠安法院开出首张伪造证据诉讼“罚单” 原告被罚千元

资料图片来源:海峡导报

案情

原告惠安人廖某,年逾六旬。其起诉称,卢某夫妇因做生意缺乏资金,分三次向其借款16万元、8万元和17万元,卢某出具了借条3份交给她,当时三笔借款均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

在审理中,主审法官在核实时发现17万元的借条存在疑点。询问时,廖某表示卢某夫妇合计向她借款41万元,其中的17万元的借款确属客观实际,但借条系其自行书写。在法官的提醒下,廖某对其错误行为主动具结悔过(刑法中的非刑罚处理方法之一),同时减少相应的诉讼请求。

惠安法院根据查明原告伪造证据的事实,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廖某处罚1000元。在收到民事处罚决定书当日,廖某主动足额缴纳1000元罚款。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向法院提供伪造“借条”起诉的案例,也是惠安县人民法院首起因原告提供伪造证据而作出民事处罚的案例。本案中的原告系六旬老妪,法律意识浅薄,以其自行书写借条为证据,以被告卢某确有向其借款17万元为事实依据,妄图通过诉讼方式,达到向被告催讨借款的目的,存在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万幸的是,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能够自认存在提供伪造证据的情形,对其错误行为主动具结悔过,并减少诉讼请求。其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本着以教育为主,惠安法院对原告酌情减轻罚款1000元符合法律规定。

法官介绍说,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农村地区,“欠债还钱”的质朴观念深入民心,农村居民对民事证据等法律知识匮乏,尚不能对“借条”的性质有正确的认识,希望该民事处罚案例能有一定的普法教育意义。

专家说法

预防伪证“三道防线”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郑金雄:审判是一种把一片片证据拼在一起的工作,伪证一旦被采信,作为定案的依据,将会使证据链“隐性”断裂,给整个案件、给对方当事人及法官本人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同时,伪证还将导致社会道德沦丧及社会诚信原则的丧失。

因此,为了保障司法公正,为了还司法以朗朗晴天,证人证言“打假”已是当务之急。

长期以来,我们一直生活在浓浓的人情关系之中,生活圈里的讲情面、讲义气、爱面子、不爱得罪人等成了许多人生活中的金科玉律,这些千百年来的文化积淀,给伪证的存在提供了“土壤”。

因此,中国古代历朝律令均重视对伪证的惩治,如《唐律》规定证人没有如实作证,以致根据其证言定案,造成罪有出入的,按所出入之罪减二等处罚。在树立现代法治理念的今天,更应该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对伪证这颗寄生在司法审判之上的毒瘤主动出击,决不能让其得逞,否则司法审判的公正性便成为空话。

预防证人作伪证应有三道防线,第一道防线是作证前应让证人进行宣誓,使证人在内心受到约束;第二道防线是在作证过程中接受双方当事人及法官的询问,使证人证言在逻辑上经得住推敲;第三道防线是在作证后如发现伪证,对伪证者进行法律处罚。我国诉讼法已经基本上确立了交叉询问规则,即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证人必须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也规定了伪证罪。

我们不敢祈求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都能做到坦诚相待,但我们要求社会诚信的最低保障是:如果你站在庄严的法庭,面对神圣的法律,你都能诚实地说出每句话!

[责任编辑:卢侨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