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不善,拖欠29名工人工资近20万元后玩“失踪”。这种恶意欠薪行为,最终还是受到法律的惩罚。昨日,记者从晋江市法院获悉,陈埭某企业主郭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郭某在陈埭租用厂房经营一家鞋底厂。但后来经营不善,公司资金周转不灵,拖欠29名工人的工资近20万元。此后,郭某更换手机号码后逃匿,工人讨薪无门。
接到投诉后,晋江市劳动部门以布告送达的方式,责令郭某支付工人工资。但郭某仍未能按时支付。经劳动部门协调,郭某所租用厂房的房东代为垫付给29名工人工资8万多元。去年年底,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郭某于去年年底在浙江省义乌市被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郭某拖欠29名劳动者劳动报酬达182449元,后采取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工资,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法院据此对郭某作出上述判决,并责令其还清拖欠的工资。
时近年底,拖欠工人工资行为屡有发生。晋江市法院提醒,企业、企业主及个人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信守承诺,遵纪守法,及时兑现职工工资,否则,恶意欠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按照《刑法》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记者 胡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