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县太爷为村民土地纠纷作出的审判文书复印件
海峡都市报闽南版12月1日讯(记者 刘淑清 夏鹏程 通讯员 刘扬宇 文/图)“升堂!威武……”提到县太爷审案,你是不是首先想到这样的场景?今天,“发现”之旅第四站,走进南安市档案馆,一份清乾隆时期的县太爷审判文书,带我们穿越时空,听听那时候的“庭审”现场说了些啥。
村民“土地纠纷” 县太爷出面调解
在南安市档案馆,存有一份清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的县太爷审判文书。该珍贵档案为复印件,(原件在南安官桥九溪沈氏村民手中),全文共计700多字,详细记述了“案情原委”和“最终判决”。就此文书,泉州海交馆考古部的林瀚为我们做了详细解读。
当时,南安县三十七都(现南安官桥)的沈森良一族买下黄书渊的一座山。郑氏、蔡氏、郭氏、林氏等,不顾山主已换,依旧上山樵采,沈氏一族遂将他们告之。而本案缘起,主要是沈氏子侄进山樵采,遭到郑、蔡等阻挡,起了争端。
早在上一年(乾隆四十四年)9月23日,南安县令就已进行堂讯,判定此山为沈森良族人所购,要求郑、蔡、郭、林等人向沈氏认税,对于殴打沈氏的郑晏、林亲等人重责三十大板。但郑、蔡等不遵判决,依旧强行进山樵采,以致沈氏再次提出“申诉”。郑、蔡、郭、林等认为,之前他们已经向黄姓认税了,因此可继续樵采;沈氏一族则认为,他们已买断此山,沈氏子孙生时可樵采,死后可葬山。对沈氏控称郭习等人拔蹂田苗、王衷等人抢剥等情形,堂审结果认为并不是在场亲眼所见,所有纠纷都因争割山草引起,故由官差出面,黄、沈两家到场划定给管之界,这件事才算收官。
而此类事件,林瀚表示,在明清碑刻上并不少见。
时光前进235年 当今法律如何论断
一场“土地纠纷”,县太爷出面进行调停,若按当今律法,又该如何判定呢?
福建贤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文质律师介绍,根据《宪法》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在我国大陆目前并不存在对森林、山岭或荒地所有权的买卖,因此“买山”之事不可能存在。
可能出现的是,国家或集体森林、山岭或荒地的管理者,利用职权将其违法承包或违法“卖”给第三方。此种情况,则可能构成侵占国有资产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受贿罪、诈骗罪等或数罪。
虽然个人不具有森林、山岭或荒地等的所有权,不能进行买卖,但却有经营权(使用权)。通过经营管理并获得收益是可以的,经营权也可以合法转让和继承。案例中如果沈森良是向黄书渊转承包这座山的承包经营权,是合法的。郑、蔡、郭、林等人之前如果获得黄书渊父亲许可,并拿到林木采伐证,那他们上山采伐是合法的;但山林转让后,未经沈森良许可并获得林木采伐证,他们再去采伐就可能构成盗伐林木罪。案例中郑、蔡等人的行为除了接受法律制裁外,还需赔偿沈森良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