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公布
支付自住房物业费或可提取公积金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法制办20日向社会公开发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根据送审稿,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拟放宽,职工自住住房租金、自住住房物业费等将来均有望使用公积金支付。
送审稿规定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七种情形: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其中,符合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支付自住住房租金和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等几种情况的,还可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送审稿明确了公积金的申请提取流程。职工应当持规定的材料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齐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场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需核查信息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通知受委托银行即时办理支付手续。
针对有的单位为职工缴纳很少甚至不缴纳公积金,有的单位却把缴存高额公积金当作职工隐性“福利”的现象,送审稿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上限不应高于12%,下限不应低于5%。
送审稿特别强调,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退回骗取的住房公积金或违法贷款,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或违法贷款额10%以上30%以下罚款,并取消缴存职工5年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5年12月19日前,通过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等形式,对送审稿提出意见。
下周一起 泉州公积金全面开通跨行逐月还贷
记者从泉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11月23日起泉州将全面开通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兴业银行间的跨行委托逐月提取还贷业务。
泉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从2010年3月起,泉州开始试点建设银行同行还贷,过后陆续开通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等不同银行间的跨行逐月提取还贷业务。在完成试点运行的基础上,经过多轮开发研究和调试,本月16日起在试运行的同时陆续受理业务。这段时间来,跨行逐月提取还贷业务的试运行工作情况稳定,各方面条件已比较成熟,中心决定将全面推广的时间由原计划的明年1月1日提前至本月23日,让广大缴存职工受益。
该负责人介绍,跨行逐月提取还贷业务将沿用原有的业务流程和申请表格。业务开通之前已经办理的同行委托逐月还贷业务划转资金仍旧划入主借款人的还款代扣卡内,如还款代扣卡卡号变更,则需要办理变更手续,将资金分别划入申请人的联名卡内。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相关规定和系统要求,11月23日起受理的所有委托逐月提取还贷业务,将逐月自动提取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中的个人存储余额,以转账方式直接划入申请人公积金联名卡内,用于抵还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