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捡到包嫌失主酬金太少 泉州街头撒泼大喊拒归还

海峡都市报

海峡都市报闽南版10月28日讯(记者 杨江参 通讯员 谢彬彬)昨天,和记者再次聊起自己的一桩遭遇,南安人王先生还是忍不住感慨,觉得自己遭遇了人生一个极大的“不可思议”。

王先生和妻子都是30岁出头,在泉州市区上班。25日傍晚6点多,妻子到浮桥街友谊超市买了包盐,和手提包一起放在一个白色塑料袋里。

骑车到家后,妻子发现塑料袋没了,原路返回,寻找无果,急了。

“手提包里有1400元现金、一个手机和一个iPad,以及身份证、医保卡、银行卡等。”王先生说,这种时候,现金和iPad他们放得下,可手机和证件丢了就麻烦了,工作和生活都受影响。

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妻子给自己的手机打了个电话,显示关机了。夫妻俩决定先到附近的金龙派出所报警。但沿路的监控并没有带来希望。

当晚10点多,妻子再次拨打了自己的手机号码,竟然通了。接电话的是一个女子,说话有点支支吾吾。“听口音,应该是外地的。”对方说,东西是她和丈夫在路上发现的,还可以,但必须有酬金。“我们回说,物品归还就可以了。”双方约在友谊超市见面。

到了超市门口,对方嫌1400元当酬金不够,得再给3000元。当时王先生身上只有1100元现金,就商量着能不能少一点,遭拒。捡到东西的女子说,手提包里有银行卡,可以到银行现取。

无奈之下,王先生报警。当晚11点半左右,金龙派出所的林警官赶到现场。

劝了半天,对方不还包,也不配合协调,连姓名、联系方式都拒绝登记,林警官打算将双方一起请回派出所,捡钱包的女子突然撒泼起来,大喊大叫,并坚持要酬金。

“捡到他人财物占为己有属于侵占,是可以拘留的。”半个小时的劝导后,这名女子才很不情愿地将手提包扔给林警官,然后和丈夫一起消失在人群中。

王先生和妻子打开手提包一看,现金和iPad都没了,幸好手机和证件都还在。

“权当花钱消灾。”王先生无奈地说,手机和证件拿回来就好了,不打算追究对方的责任。

□律师说法

强索报酬+不合理要求

属于侵占他人财产

捡拾到他人财物后索要报酬,这种行为,你怎么看?

记者随机采访了几位市民。市民黄先生认为,捡拾者归还失物后,失主给予一定的物质报酬,能鼓励大家以后积极归还失物,也能使更多失主的财物失而复得。市民陈先生则表示,拾金不昧是中华传统美德,索要报酬的做法不值得提倡。

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家洪表示,《物权法》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但并未确立拾得人的法定获酬权。

因此,如果失主主动提出悬赏的,领取遗失物时可按承诺支付给拾得者一定报酬。而失主要求归还,拾得者却拒不归还的行为,就属于不当得利。

吴家洪表示,如果拾得者强要找失主索取报酬,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属于侵占他人财产,失主应该向公安机关报警。

[责任编辑:林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