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灵源一处加工点废水外排 重金属超标79倍

泉州晚报

法人员对外排废水取样送检

泉州晚报讯 (记者许文龙 通讯员叶兴灿 文/图)21日,晋江市环保执法大队直属二中队联合晋江市公安局灵源派出所、灵源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查处位于灵源街道林口村的一处铁管翻新加工点。经查,该加工点废水外排,重金属严重超标,相关当事人已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

当天,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后前往现场,向该加工点工作人员柯某拱、柯某孝、陈某转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并对生产车间、排污情况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经晋江市环保局查档,该加工点负责人和管理人为柯某拱。

经查,该加工点退镀车间当时虽未生产,但有生产迹象,退镀槽内有退镀液,车间地面有大量积水,外排口有废水外排。退镀车间有退镀槽3个、退镀液30桶;车床车间有车床4台、磨床1台。且该加工点建成投产至今,未办理环评审批及环保验收手续、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亦未受到晋江市环保局行政处罚。

同时,该加工点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退镀过程产生的废水未经任何设施处理,检查时车间地面淤积部分污水。地面污水通过车间地面的小圆洞流入车间下面的水池,再通过埋设的白色排水管流向厂区排水渠。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加工点生产车间、车间集水池和外排口等场所拍照取证,并对生产车间地面积水、车间集水池和外排口分别取样送检。

经监测,外排口废水中的污染物浓度为:铜5.76mg/L,锌0.697mg/L,镍0.176mg/L,总铬105mg/L,六价铬39.8Lmg/L。其中总铬、六价铬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总铬1.5mg/L,六价铬0.5 mg/L),分别超标70倍、79.6倍;铜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0.5mg/L),超标11.52倍。

晋江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加工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第一条第(三)项“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规定,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晋江市环保局完善证据后将把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陈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