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建商撂倒村支书村主任
事发洛江河市镇溪山村 两人均被判刑
(早报记者)为顺利承包村里的工程,承包商陈某某向苏某清和苏某某各行贿4万元。苏某清时任洛江河市镇溪山村村委会主任,苏某某时任该村村支书。经法院终审,苏某清被判刑五年半,苏某某被判处缓刑。
几年前,溪山村启动“一事一议工程”,其中村里的一些道路要进行建设。几经努力,陈某某成了路面铺建工程的承建商。为了能得到苏某清和苏某某的关照,他给每人送上了4万元现金的好处。
其实,苏某清和苏某某的犯罪不止这一起。
2010年春,村民阿强(化名)要在购买的土地上种植刺桐树和高山榕,因钱不够,向苏某清借了1万元,并称如果该投资赚钱,苏某清借给他的钱就作为入股,对此,苏某清表示同意。此后在种植刺桐树、高山榕的过程中,阿强共投入7万多元。2012年,这些树木被政府部门征用,阿强共获得赔偿35万元。按照苏某清的入股与总投资的比例,他应获得5万元的投资分红。然而,阿强却给了苏某清9万元。阿强这样做,是为了感谢苏某清帮忙关照地上物的补偿。
据查实,苏某某还收受另外多位村民的好处,合计9000元。这些村民有的是申请安居工程,有的是让自己的违建不被查处。
案发后,苏某清退出赃款5万元,苏某某退出赃款4.9万元。他们均因涉嫌受贿罪被提起公诉。
经审理,洛江区人民法院认为,苏某清、苏某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管理、“两违”巡查、管理“一事一议工程”等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分别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苏某清受贿8万元,苏某某受贿4.9万元,数额较大,他们的行为均构成受贿罪。
法院一审判苏某清有期徒刑五年半,苏某某有期徒刑两年、缓行三年。苏某清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日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