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为:其有立功、认罪、退赃等情节
安溪县大坪乡原乡长李某民在担任不同职务期间,共受贿6.6万元财物,因有立功、认罪、退赃等情节,近日被丰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案情:受贿大多来自工程建设领域
李某民今年45岁,曾先后担任安溪县建安片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大坪乡人民政府乡长。
经法院查明,2006年8月,谢某惠挂靠厦门某公司承建安溪县建安大道A标段市政工程。谢某惠为了在工程款结算时得到关照,来到李某民的家中,送给李2万元现金及1条硬盒中华香烟、2瓶洋酒。10多天后,李某民作为回礼送给谢某惠5公斤茶叶。
另外,黄某谊、吴某雄、谢某胜等人在承建建安片区相关工程时,也先后给李某民送上现金和购物卡。
后来,李某民调任大坪乡任乡长,他被查实的受贿来自高某景。高某景是当地一大厦的负责人,为了感谢李某民将公务接待安排到该大厦,他送给李某民合计7000元的购物卡。
判决:因立功退赃等 他被判处缓刑
去年12月15日,李某民被抓获。李某民的家属代他退出赃款8万元。李某民被取保候审。
今年2月27日,李某民带领涉嫌故意伤害的林某某到公安机关自首。今年3月25日,李某民带领涉嫌妨害公务罪的一名嫌疑人向警方投案自首,目前该案已审查起诉。
李某民因涉嫌受贿罪被检方提起公诉,检方指控他受贿6.6万元财物。对于检方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李某民均无意见。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6.6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该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他的律师提出需要扣除购物卡及回赠茶叶价值的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同时,李某民有立功、认罪、退赃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近日,法院一审判李某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李某民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早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