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迪车停垃圾灰烬上被烧损 烧垃圾的人担责三成

东南早报

罗女士开奥迪车去餐馆吃饭,代价不小——停在空地上的奥迪车被不起眼的垃圾灰烬引燃,烧得一塌糊涂。日前,经法院终审,车主和烧垃圾的责任分担上七三开,两名烧垃圾的人被判应赔偿4万多元。

□早报记者 黄墩良

事故 停在灰烬上 奥迪车被烧损

这起意外发生在去年。

当年3月6日中午12时许,罗女士驾驶自己的奥迪轿车到鲤城区金常泰餐馆就餐,并将该车停放于餐馆附近。她未曾想到,20多分钟后,奥迪车竟起火烧了起来。等火情被控制后,车子已被烧得不成样了。

事后,鲤城区消防大队介入调查,并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点为奥迪车发动机下方位置;起火原因为傅某强和许某斌焚烧垃圾的残留物引燃奥迪车底部可燃物所致。

虽然有了火灾事故的结论,但当罗女士要求傅、许二人赔偿时,却困难重重。后来,她将傅某强、许某斌及康某忠起诉到鲤城区人民法院,要求他们赔偿因车被烧遭受的损失。

为何康某忠也成了被告?罗女士称,自己开车去康某忠经营的餐馆吃饭,自己是在餐馆相关工作人员的指引下,将车开到临时停车场停放的。餐馆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也得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被告 自身没过错 不应赔偿损失

面对索赔,三被告均称自己没责任赔偿车主的损失。

傅某强和许某斌称,他们在私人场所焚烧垃圾,与其他人无关。事故发生的原因在于罗女士自身停车不当,或者是车辆发动机过热引起的。不能将责任归咎于他们头上。傅、许二人说,罗女士停车的几个小时前,现场已经没有任何火苗或烟火。

康某忠称,餐馆没有临时停车场,是罗女士自己将车辆开到餐馆后面的空地停放。车被烧,跟餐馆没有丝毫的关系。

经评估,罗女士的奥迪车被烧造成的损失为14.1万元。

终审 车主担责七成 烧垃圾赔4万多

经审理,法院认为,傅某强、许某斌焚烧垃圾的残留物引燃奥迪车底部可燃物致车辆烧损的事实,足以认定。根据原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傅、许二人未在规范的场所内处置垃圾,在焚烧垃圾后也未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导致焚烧垃圾的残留物引燃罗女士的车辆,他们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罗女士在停放车辆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因此她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罗女士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她停放车辆的场所系康某忠经营的餐馆的临时停车场,因此要求康某忠赔偿的依据不足。

法院一审判罗女士自身承担九成责任,傅某强和许某斌承担一成责任,二人应赔偿1.41万元。三人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日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此案。中院改判傅某强、许某斌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他们应赔偿罗女士4.23万元。

昨日,记者从罗女士的律师处了解到,终审后,傅某强和许某斌均尚未支付赔款。

[责任编辑:林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