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公众加强对人防审批工作的了解,市人防办就公众关注的问题进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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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建筑需要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
答: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和城市规划区外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高校新校区以及经济发展较快的人民防空重点镇(乡)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法规,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办理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的具体程序有哪些?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答:根据省人防办相关规定,结建审批流程如下:
第一步:方案阶段。建设单位向人防主管部门提交该项目方案文本和规划文件,人防主管部门3个工作日内出具防空地下室方案审查意见及《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防护专项审核告知书》。
第二步:施工图阶段。建设项目在完成施工图设计,图纸经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完毕后,申报“人防工程防护设计审核”审批手续,人防主管部门5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项目准建文件。
第三步:竣工阶段。建设项目应待人防工程竣工,并经人防质量监督站出具验收报告后,申报“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审批事项,人防主管部门4个工作日内出具竣工验收备案。
结合地面建筑附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要特别注意做到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否则,有可能人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或因重新设计而导致耽误建设期限、拖延工期。
三、什么情况下可不建设防空地下室?
答:根据《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坚持就地自建为主的原则。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属于下列情形的,经批准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但须申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并缴纳易地建设费。
1.确因建在流砂、暗河等地段受地质条件限制且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不能就地修建的;
2.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小于140㎡的。
四、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是如何计算的?
答: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的标准应根据《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规定:(一)十层(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含裙楼)确定;(二)十层以下的民用建筑,按照建筑物计入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的百分比例确定,泉州地区一般按4%计算。
有关人防审批事项的详情请登录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www.sg.fjqz.gov.cn)查询,进入办事大厅,点击“人民防空办公室”,查询相应审批项目;相关问题可电话咨询:22132221;办理人防审批事项请到丰泽区妙云街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3楼人防办窗口。(林铮 金泉 少军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