脚手术引发后遗症 患者三级残疾
概率十万分之六,他不幸遇上;医院被判赔19万元
□早报记者 黄墩良
一个普通的脚踝手术,患者却引发据称概率只有十万分之六的后遗症,达到三级残疾。辩称是医疗意外的医院,是否需要赔偿呢?答案是肯定的,安溪县医院因此被法院判赔19万余元。
案情:脚做手术变成残疾 索赔116万元
去年4月份,在治疗了一年多后,病情并未好转的老林,将安溪县医院起诉到安溪县法院。
老林是安溪人,2012年,62岁的他摔伤了,左内外踝做了手术。他记得这一天:2012年8月7日上午9时,他为了取出骨折内固定装置,到安溪县医院治疗。
他称,次日,该院在连续硬膜外麻醉下实行“左内外踝内固定取出术”取出内固定装置,手术后24小时,自己的双下肢麻木、无力。经检查,他出现了“胸腰段脊柱椎管硬膜外血肿”的症状。
脚手术,却出现这么严重的后遗症。安溪县医院分两次请来上级医院医生实施减压和血肿清除术。4个月后的12月8日,老林出院,但病情并未好转。去年1月28日到4月1日,老林继续在安溪县医院康复治疗,结果仍是一样,他基本失去生活自理能力。
不得已,老林回家休养。事后,经鉴定,他的病情已经构成三级残疾,大小便失禁,生活需要专人护理。在老林看来,安溪县医院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过错行为,医生在实施取出内固定装置手术中,因为手术和麻醉存在严重过失,才造成“胸腰段脊柱椎管硬膜外血肿”后遗症的严重后果。因此,他在起诉中要求医院赔偿116万余元。
院方:系医疗意外 概率只有十万分之六
安溪县医院称,在整个手术中,院方尽心尽责,出现这样的后果,纯属医疗意外。
院方称,医院在为老林施行麻醉和诊疗行为时,已做了充分的准备,术前也充分告知老林及其家属麻醉、手术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并发症等意外风险。老林及家属对于医方的告知表示完全理解,并签字同意手术实施麻醉。麻醉和诊疗行为符合医学(诊疗)常规,没有违反医疗卫生法规,没有存在医疗过错。术后24小时后,当老林出现进行性双下肢麻木、无力的症状时,医生立即予以“MRI检查”(磁共振成像),院方请来上级医院的多位专家会诊,先后两次为老林实施“椎管减压+血肿清除术”。
院方表示,根据现代麻醉学的理论研究及医学资料统计表明:硬膜外麻醉穿刺或置管过程中引起硬膜外血肿发生率约为0.2%,因此造成压迫脊髓或神经根的概率约为十万分之六。因此,老林的出现的后遗症,属于麻醉医疗意外,院方不应该赔偿。退一步讲,即使院方要负责,也只能是一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