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福建省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缴费期间—— 户籍迁移时养老金可一次性转移
泉州晚报讯 (记者郑意凡)日前,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补助部分将提高,同时,城乡居民养老关系转移时个人账户储存额将一次性全额转出。
个人缴费
设20个档次 鼓励多缴多得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其中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至2000元20个档次(每100元一档),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但最高缴费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鼓励多缴多得。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每年度补助、资助金额及个人缴费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政府补贴
为困难群体代缴超过50%
政府补贴主要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个人缴费补贴、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以及丧葬补助金等。
根据原有政策,选择缴费档次100元的,政府补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政府补贴增加5元;选择1000元至2000元的,政府补贴均为每人每年75元。
新政中,政府补贴提高:选择100元缴费档次标准的,补贴30元;每提高一个档次,补贴增加10元;对选择8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的,补贴均为100元。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实施时46—59周岁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至60周岁,在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前允许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的部分,补缴部分政府给予相应缴费补贴。
对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以及非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不低于50%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对城乡重度残疾人,政府为其全额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
个人账户
参保人死亡后余额可继承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目前我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目前,我省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
今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都可转移接续,避免参保人员重复参保、多缴费的情况。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或符合持居住证在省内异地参保条件、需要跨统筹区域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转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转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如果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有条件的市、县(区)可先行探索建立丧葬补助制度,在参保人死亡后,按死亡当月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
指南 养老金领取的条件是什么?
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无力参保县及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金和未参保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障金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符合规定条件的,不用缴费,可从参保登记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若中断缴费,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应补足15年,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若不参保缴费,则年满60周岁不享受基础养老金。但允许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现已超过60周岁的城乡居民,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两年内补办参保登记手续,补缴保费,但不享受政府补贴,从办完补缴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养老金待遇。
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